消防系統驗收
5.3.1 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的規定和本規范第3.2節要求對系統的布線進行檢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5.3.2 按本規范第5.2.1條的要求驗收技術文件。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3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規格、型號、容量、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3節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 4717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
5.3.4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4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5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5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6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6節的要求進行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7 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采樣孔加入試驗煙,空氣吸氣式火災探測器在120s內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驗方法:秒表測量,觀察檢查。
4 依據說明書使采樣管氣路處于故障時,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在100s內應發出故障信號。
檢驗方法:秒表測量,觀察檢查。
5.3.8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在探測區域最不利處模擬火災,探測器應能正確響應。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9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5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施加適當推力或模擬動作時,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10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和第3.6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規范第4.10.1~4.10.6條逐項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4 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狀態時,其功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檢驗方法:按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火災報警信號情況、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動作情況、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檢查手動插入優先功能。
5 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手動狀態時,其功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檢驗方法: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態處于手動狀態,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 1680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依次啟動相應的受控設備,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動作情況、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
5.3.11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和第3.6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控制、顯示功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 16806的有關要求。
檢驗方法:依據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 16806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
5.3.12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功能驗收應按第4.11節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3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規格、型號、容量、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第4.12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4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3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5 消防電話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電話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9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消防電話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消防電話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4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6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和第3.8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5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7 系統備用電源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備用電源的容量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系統備用電源的工作時間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充電48h 后,斷開設備主電源,測量持續工作時間。
5.3.18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驗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10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7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9 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2 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8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20 氣體滅火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氣體滅火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氣體滅火控制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氣體滅火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9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21 防火卷簾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卷簾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防火卷簾控制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防火卷簾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20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22 系統性能的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檢驗方法:依據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進行檢查。
5.3.23 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5.3.2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5.3.25 泡沫、干粉等滅火系統的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自動、手動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動作(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等)試驗1~3次。
5.3.26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擋煙垂壁的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依據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
5.3.27 防煙排煙風機、防火閥和防排煙系統閥門的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報警聯動啟動、消防控制室直接啟停、現場手動啟動防煙排煙風機1~3次;報警聯動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風空調送風1~3次;報警聯動開啟、消防控制室開啟、現場手動開啟防排煙閥門1~3次。
5.3.28 消防電梯的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手動控制和聯動控制功能檢驗,非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聯動返回首層功能檢驗。
條文說明
5.3 驗收
5.3.1 布線和施工質量對整個系統工作的可靠性和穩定哇都極為重要,因此其驗收是非常必要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與其他電氣系統的施工都是相同的,在施工和驗收時均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303的有關規定。
5.3.2 本條要求的技術文件對驗收部門在驗收前全面掌握該消防系統的清況及用戶對該系統的使用和維護都是必要的,驗收部門在驗收時對這些文件要進行驗收,且應抽查這些文件與現場具體情況的對應性。
5.3.3~5.3.28 這26條對整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聯動控制、滅火設備的功能進行功能抽驗的內容和方法作了規定。由于這些設備功能在現行國家標準《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98中已有明確規定,本節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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