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滅火系統的維護管理制度
① 氣體滅火系統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維護。
② 每月應對氣體滅火系統進行兩次檢查,檢查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滅火劑貯存容量、選擇閥、液體單向閥、高壓軟管、集流管、閥驅動裝置、管網及噴嘴等全部系統組件進行外觀檢查。系統組件應無碰撞變形及其他機械性損傷,表面應無銹蝕,保護涂層應完好,銘牌應清晰,手動操作裝置的防護罩、鉛封和安全標志應完整。
2、鹵代烷滅火劑貯存容器內的壓力,不應小于設計貯存壓力的90%。
3、氣動驅動裝置的氣動源的壓力,不應小于設計壓力的90%。
③ 每年應對氣體滅火系統進行兩次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和要求除按月規定的檢查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護區的開口情況、防護區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種類、數量、分布情況,應符合設計規定。
2、滅火劑貯瓶間設備、滅火劑輸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應無松動。
3、高壓軟管應無變形、裂紋及老化;必要時應按有關規定對每根高壓軟管進行水壓、強度試驗和氣壓嚴密性試驗。
4、各噴嘴孔口應無堵塞。
5、對滅火劑貯存容量逐個進行稱重檢查,滅火劑凈重不應小于設計量的95%。
6、滅火劑的輸送管道有損傷與堵塞現象,應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嚴密性試驗和吹掃。
7、按下列規定,對每個防護區進行一次模擬自動啟動試驗,如有不合格項目,則應對相關防護區進行一次模擬噴氣試驗。模擬自動啟動試驗時,應先關斷有關滅劑貯存容量上的驅動器,安上相適應的指示燈泡、壓力表或其他相關裝置,再使被試防護區的火災探測器接受模擬火災信號。試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指示燈泡顯示正常或壓力表測定的氣壓足以驅動容器閥和選擇閥的要求。(2)有關的聲、光報警裝置均能發出符合設計要求的正常信號,有關的聯動設備動作正確, 符合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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