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5.3.1 施工現場或其附近應設置穩定、可靠的水源,并應能滿足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給水管網或天然水源。當采用天然水源時,應采取確保冰凍季節、枯水期最低水位時順利取水的措施,并應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臨時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與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較大者確定,施工現場火災次數可按同時發生 1 次確定。
5.3.4 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大于 1000m2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大于 10000m3時,應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當施工現場處于市政消火栓 150m 保護范圍內,且市政消火栓的數量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可不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5.3.5 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 5.3.5的規定。
5.3.6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 5.3.6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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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給水管網或天然水源。當采用天然水源時,應采取確保冰凍季節、枯水期最低水位時順利取水的措施,并應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臨時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與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較大者確定,施工現場火災次數可按同時發生 1 次確定。
5.3.4 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大于 1000m2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大于 10000m3時,應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當施工現場處于市政消火栓 150m 保護范圍內,且市政消火栓的數量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可不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5.3.5 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 5.3.5的規定。
5.3.7 施工現場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給水管網宜布置成環狀。
2 臨時室外消防給水干管的管徑,應根據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內水流計算速度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 DN100。
3 室外消火栓應沿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均勻布置,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外邊線的距離不應小于 5m。
4 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 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護半徑不應大于 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 24m 或單體體積超過 30000m3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5.3.9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 5.3.9 的規定。
1 給水管網宜布置成環狀。
2 臨時室外消防給水干管的管徑,應根據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內水流計算速度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 DN100。
3 室外消火栓應沿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均勻布置,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外邊線的距離不應小于 5m。
4 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 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護半徑不應大于 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 24m 或單體體積超過 30000m3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5.3.9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 5.3.9 的規定。
5.3.10 在建工程臨時室內消防豎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豎管的設置位置應便于消防人員操作,其數量不應少于 2 根,當結構封頂時,應將消防豎管設置成環狀。
2 消防豎管的管徑應根據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豎管內水流計算速度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 DN100。
5.3.11 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與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離宜為 15m~40m。
5.3.12 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各結構層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軟管接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火栓接口及軟管接口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應設置截止閥。
3 消火栓接口或軟管接口的間距,多層建筑不應大于 50m,高層建筑不應大于 30m。
5.3.13 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及軟管,且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 2 套。
5.3.14 高度超過 100m 的在建工程,應在適當樓層增設臨時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少于 10m3,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不宜超過 100m。
5.3.15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應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 10m 的要求;給水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應少于 2 臺,且應互為備用;消火栓泵宜設置自動啟動裝置。
5.3.16 當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要求時,應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貯水池。臨時貯水池宜設置在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積不應小于施工現場火災延續時間內一次滅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并設置,但應設置將生產、生活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應急閥門。應急閥門不應超過 2 個,且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場所,并應設置明顯標識。
5.3.18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采取防凍措施。
1 消防豎管的設置位置應便于消防人員操作,其數量不應少于 2 根,當結構封頂時,應將消防豎管設置成環狀。
2 消防豎管的管徑應根據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豎管內水流計算速度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 DN100。
5.3.11 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與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離宜為 15m~40m。
5.3.12 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各結構層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軟管接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火栓接口及軟管接口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應設置截止閥。
3 消火栓接口或軟管接口的間距,多層建筑不應大于 50m,高層建筑不應大于 30m。
5.3.13 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及軟管,且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 2 套。
5.3.14 高度超過 100m 的在建工程,應在適當樓層增設臨時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少于 10m3,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不宜超過 100m。
5.3.15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應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 10m 的要求;給水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應少于 2 臺,且應互為備用;消火栓泵宜設置自動啟動裝置。
5.3.16 當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要求時,應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貯水池。臨時貯水池宜設置在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積不應小于施工現場火災延續時間內一次滅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并設置,但應設置將生產、生活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應急閥門。應急閥門不應超過 2 個,且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場所,并應設置明顯標識。
5.3.18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采取防凍措施。
條文說明
5.3.1 消防水源是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基本條件,本條對消防水源作出了基本要求。
5.3.2 本條對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進行了規定。臨時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和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的總和,消防水源應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3 本條對施工現場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進行了規定。
5.3.4 本條規定明確了施工現場設置室外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條件。由于臨時用房單體一般不大,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可滿足消防要求,一般不考慮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5.3.5、5.3.6 這兩條為強制性條文,分別確定了臨時用房、在建工程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計取標準。
臨時用房及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計取標準是在借鑒了建筑行業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經驗取值,并參考了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確定的。
調查發現,臨時用房火災常發生在生活區。因此,施工現場未布置臨時生活用房時,也可不考慮臨時用房的消防用水量。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最根本的原因是初期火災未及時撲滅。而初期火災未及時撲滅主要是由于現場人員不作為或初期火災發生地點的附近既無滅火器,又無水。事實上,初期火災撲滅的需水量并不大,施工現場防火首先應保證有水,其次是保證水量。因此,在確定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計取標準時,以借鑒建筑行業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經驗取值為主。
5.3.7 本條明確了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置的基本要求。
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是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區域,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應以現場重點防火區域位于其保護范圍為基本原則。
5.3.8 本條明確了在建工程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條件。
5.3.9 本條確定了在建工程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計取標準。
5.3.10 本條明確了室內臨時消防豎管設置的基本要求。
消防豎管是在建工程室內消防給水的干管,消防豎管在檢修或接長時,應按先后順序依次進行,確保有一根消防豎管正常工作。當建筑封頂時,應將兩條消防豎管連接成環狀。
當單層建筑面積較大時,水平管網也應設置成環狀。
5.3.11 本條明確了消防水泵結合器設置的基本要求。
5.3.12 本條明確了室內消火栓快速接口及消防軟管設置的基本要求。
結合施工現場特點,每個室內消火栓處只設接口,不設水帶、水槍,是綜合考慮初起火災的撲救及管理性和經濟性要求而給出的規定。
5.3.13 本條明確了消防水帶、水槍及軟管的配置要求。消防水帶、水槍及軟管設置在結構施工完畢的樓梯處,一方面可以滿足初起火災的撲救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減少消防水帶和水槍的配置,便于維護和管理。
5.3.14 消防水源的給水壓力一般不能滿足在建高層建筑的滅火要求,需要二次或多次加壓。為實現在建高層建筑的臨時消防給水,可在其底層或首層設置貯水池并配備加壓水泵。對于建筑高度超過 100m 的在建工程,還需在樓層上增設樓層中轉水池和加壓水泵,進行分段加壓,分段給水。
樓層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少于 10m3,在該水池無補水的最不利情況下,其水量可滿足兩支(進水口徑 50mm,噴嘴口徑 19mm)水槍同時工作不少于 15min。
“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不宜超過 100m”的規定是綜合以下兩方面的考慮而確定的:
1 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越大,對水泵揚程、給水管的材質及接頭質量等方面的要求越高。
2 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過小,則需增多樓層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的數量,經濟上不合理,且設施越多,系統風險也越多。
5.3.15 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 10m,可滿足施工現場臨時用房及在建工程外圍 10m 以下部位或區域的火災撲救。
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 10m,可基本滿足在建工程上部 3 層(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一般較在建工程主體結構施工滯后 3 層,尚未安裝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所發生火災的撲救。
對于建筑高度超過 10m,不足 24m,且體積不足 30000m3的在建工程,按本規范要求,可不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在此情況下,應通過加壓水泵,增大臨時室外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以滿足在建工程火災撲救的要求。
5.3.16 本條明確了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貯水池的前提和貯水池的最小容積。
5.3.17 本條明確了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與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并設置的具體做法及相關要求,在滿足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的基礎上兼顧了施工成本控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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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本條對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進行了規定。臨時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和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的總和,消防水源應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3 本條對施工現場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進行了規定。
5.3.4 本條規定明確了施工現場設置室外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條件。由于臨時用房單體一般不大,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可滿足消防要求,一般不考慮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5.3.5、5.3.6 這兩條為強制性條文,分別確定了臨時用房、在建工程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計取標準。
臨時用房及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計取標準是在借鑒了建筑行業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經驗取值,并參考了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確定的。
調查發現,臨時用房火災常發生在生活區。因此,施工現場未布置臨時生活用房時,也可不考慮臨時用房的消防用水量。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最根本的原因是初期火災未及時撲滅。而初期火災未及時撲滅主要是由于現場人員不作為或初期火災發生地點的附近既無滅火器,又無水。事實上,初期火災撲滅的需水量并不大,施工現場防火首先應保證有水,其次是保證水量。因此,在確定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計取標準時,以借鑒建筑行業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經驗取值為主。
5.3.7 本條明確了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置的基本要求。
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是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區域,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應以現場重點防火區域位于其保護范圍為基本原則。
5.3.8 本條明確了在建工程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條件。
5.3.9 本條確定了在建工程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計取標準。
5.3.10 本條明確了室內臨時消防豎管設置的基本要求。
消防豎管是在建工程室內消防給水的干管,消防豎管在檢修或接長時,應按先后順序依次進行,確保有一根消防豎管正常工作。當建筑封頂時,應將兩條消防豎管連接成環狀。
當單層建筑面積較大時,水平管網也應設置成環狀。
5.3.11 本條明確了消防水泵結合器設置的基本要求。
5.3.12 本條明確了室內消火栓快速接口及消防軟管設置的基本要求。
結合施工現場特點,每個室內消火栓處只設接口,不設水帶、水槍,是綜合考慮初起火災的撲救及管理性和經濟性要求而給出的規定。
5.3.13 本條明確了消防水帶、水槍及軟管的配置要求。消防水帶、水槍及軟管設置在結構施工完畢的樓梯處,一方面可以滿足初起火災的撲救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減少消防水帶和水槍的配置,便于維護和管理。
5.3.14 消防水源的給水壓力一般不能滿足在建高層建筑的滅火要求,需要二次或多次加壓。為實現在建高層建筑的臨時消防給水,可在其底層或首層設置貯水池并配備加壓水泵。對于建筑高度超過 100m 的在建工程,還需在樓層上增設樓層中轉水池和加壓水泵,進行分段加壓,分段給水。
樓層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少于 10m3,在該水池無補水的最不利情況下,其水量可滿足兩支(進水口徑 50mm,噴嘴口徑 19mm)水槍同時工作不少于 15min。
“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不宜超過 100m”的規定是綜合以下兩方面的考慮而確定的:
1 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越大,對水泵揚程、給水管的材質及接頭質量等方面的要求越高。
2 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過小,則需增多樓層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的數量,經濟上不合理,且設施越多,系統風險也越多。
5.3.15 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 10m,可滿足施工現場臨時用房及在建工程外圍 10m 以下部位或區域的火災撲救。
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 10m,可基本滿足在建工程上部 3 層(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一般較在建工程主體結構施工滯后 3 層,尚未安裝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所發生火災的撲救。
對于建筑高度超過 10m,不足 24m,且體積不足 30000m3的在建工程,按本規范要求,可不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在此情況下,應通過加壓水泵,增大臨時室外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以滿足在建工程火災撲救的要求。
5.3.16 本條明確了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貯水池的前提和貯水池的最小容積。
5.3.17 本條明確了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與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并設置的具體做法及相關要求,在滿足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的基礎上兼顧了施工成本控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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