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池的計算方法及設置
消防水池的計算方法及設置
1.火災延續時間
甲、乙、丙類廠房、倉庫:3h
丁、戊類廠房、倉庫:2h
住宅:2h
高層建筑中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財貿金融樓、圖書館、書庫、重要的檔案樓、科研樓和高級賓館等為3h,其他公共建筑為2h。
地下建筑、地鐵車站及汽車庫:2h。
人防工程:建筑面積不小于3000㎡的人防工程為2h,小于3000㎡的人防工程為1h。
《消規》3.6.4:建筑內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護冷卻水幕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護冷卻火幕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5.0.1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應按火災延續時間不小于1h確定。
2.補水量如何計算?
補水量(m³) = 補水流量(L/s) X 火災延續時間 X 3.6
1)一路補水則認為補水措施不可靠,則不考慮補水情況。
2)兩路補水,補水流量應采用兩路補水中相對流量較小值。
3)計算補水量時,火災延續時間應取計算過程中的最大值。
4)3.6是計算單位推導換算的結果,1L/s=3.6m³/h。
其他
本題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有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流量為30L/s,其用水量應為30L/s×1h×3.6=108m³;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流量為30L/s,其用水量應為30L/s×1h×3.6=108m³;水噴霧滅火系統用水量為50m³;一個防護對象或防護區的自動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個系統確定,故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用水量取最大值108m³。
由題知,消火栓系統設計用水量為432m³,防火卷簾冷卻水幕設計用水量150m³,故該建筑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V=432m³+108m³+150m³=690m³。
二、容積要求
1. 當市政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當市政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 當消防水池采用兩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災情況下連續補水能滿足消防要求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100m³,當僅設有消火栓系統時不應小于50m³。
4. 水池的容積分為有效容積(儲水容積)和無效容積(附加容積),其總容積為有效容積與無效容積之和。消防水池有效容積計算公式如下:
Va=(Qp-Q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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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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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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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可持續補充的流量(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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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火災延續時間
5. 火災延續時間是指從消防車到達火場后開始出水時起,至火災被基本撲滅的時間段。不同場所消火栓系統和固定冷卻水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下表規定:
6. 消防水池的總蓄水有效容積大于500m³時,宜設兩格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當大于1000m³時,應設置能獨立使用的兩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應設置獨立的出水管,并應設置滿足最低有效水位的連通管,且其管徑應能滿足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的要求。
1. 一般要求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應能滿足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積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所需消防用水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出水、排水和水位,應符合規范規定。
2)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氣管和呼吸管等應采取防止蟲鼠等進入消防水池的技術措施。
3)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給水管不應少于兩條。
4)當高層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高位消防水池儲存室內消防用水量確有困難,但火災時補水可靠,其總有效容積不應小于室內消防用水量的50%。
5)高層民用建筑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池總有效容積大于200m³時,宜設置蓄水有效容積相等且可獨立使用的兩格;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應設置獨立的兩座。每格或座應有一條獨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給水系統供水。
6)高位消防水池設置在建筑物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設甲級防火門;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與建筑構件應連接牢固。
2. 給水管
1)消防水池的給水管應根據其有效容積和補水時間確定,補水時間不宜大于48h,但當消防水池有效總容積大于2000m³時,不應大于96h。消防水池進水管管徑應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DN100。
2)消防水池進水管管徑和流量應根據市政給水管網或其他給水管網的壓力、入戶引入管管徑、消防水池進水管管徑,以及火災時其他用水量等經水力計算確定,當計算條件不具備時,給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3. 出水、排水、水位要求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應保證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應設置就地水位顯示裝置,并應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置顯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裝置,同時應有最高和最低報警水位。
3)消防水池應設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設施,并應采用間接排水。
4. 取水口要求
儲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0m。
2)取水口(井)與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于15m。
3)取水口(井)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等構筑物的距離不宜小于40m。
4)取水口(井)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60m,當采取防止輻射熱保護措施時,可為40m。
5.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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