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場所水基自動滅火系統技術規程》團體標準 征求意見稿發布
關于對團體標準《小型場所水基自動滅火系統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函
中消協函〔2024〕24號
各分支機構,各單位會員,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試行)》和《關于批準立項編制〈消防邊緣計算網關〉等5部團體標準的通知》(中消協〔2023〕94號)的要求,現將由中國人民警察大學主編的團體標準《小型場所水基自動滅火系統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印發你們,請組織專家審閱,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并填寫征求意見表(附件2),于2024年10月25日前反饋給該標準聯系人。請主編單位逐一匯總反饋意見,按照《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要求,逐一填寫反饋意見單位(專家)、意見處理及主要理由依據等。
1 總則
1.0.1 為規范水基自動滅火系統在建設工程中的應用,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規定應設置自動滅火設施的場所之外的有必要增設水基自動滅火系統的小型場所、既有建筑等,其增設的水基自動滅火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應執行本標準。
1.0.3 本標準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生產和貯存場所。
1.0.4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且應適應保護對象的火災特點,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5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小型場所 small place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規定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場所之外的小商店、小學校(含幼兒園、各類社會培訓機構)、小醫院(含診所)、小餐館、小旅館、小娛樂場所(含小棋牌室、小歌舞廳)、小網吧、小美容店(含洗浴、足?。⑿∩a加工作坊等場所。
2.0.2 既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可以驗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2.0.3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 automatic water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噴射器具、輸送管路、水基滅火劑儲存裝置以及動力控制等全部或部分組件組成,并能在發生火災時自動噴放滅火介質滅火的系統。
2.0.4 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local application of simplified Sprinkler Systems
由噴頭、管網和一個滿足本標準規定的水源以及相關組件組成,并能在發生火災時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0.5 局部應用水幕系統 simplified Sprinkler Systems
由噴頭、管網和一個滿足本標準規定的水源以及相關組件組成,用于防火分隔或防護冷卻的開式系統。
2.0.6 水霧滅火系統 automatic spray local application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霧化噴頭、輸送管路、水基滅火劑儲存裝置以及動力控制等全部或部分組件組成,并能在發生火災時自動噴放水噴霧、細水霧進行控火或滅火的系統。
2.0.7 超低壓自動噴霧滅火系統 automatic low pressure water mist local application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噴頭、管網、探測報警、控制、供水裝置等全部或部分組件組成,能在較低壓力下自動噴放水霧,用于滅火、消煙的水霧滅火系統。
2.0.8 泡沫型水基自動滅火系統 automatic foam local application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泡沫噴射器具、輸送管路、泡沫滅火劑和水儲存裝置以及動力控制等全部或部分組件組成,并能在發生火災時自動噴放泡沫或霧化泡沫進行滅火的系統。
2.0.9 固定壓縮空氣泡沫滅火系統 local application compressed air foam system;CAFS
由壓縮空氣泡沫產生裝置、壓縮空氣泡沫釋放裝置、控制裝置、閥門和管道等組成,能在發生火災時向防護區施加壓縮空氣泡沫的固定式滅火系統。
3 總體要求
3.1 一般規定
3.1.1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的設計應首先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當建筑物或場所規模未達到《建筑防火通用規范》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要求,符合水基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時,可執行本規程相關條文。
3.1.2系統采用的組件、設備和材料,應選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
3.1.3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包括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局部應用水幕系統、水霧滅火系統、超低壓自動噴霧滅火系統、泡沫型水基自動滅火系統,固定壓縮空氣泡沫滅火系統。
3.1.4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的性能和防護措施應與防護對象、防護目的及應用環境條件相適應,滿足自動滅火系統穩定和可靠運行的要求。
3.2 系統選型要求
3.2.1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的選型,應依據設定的消防目標,結合防護對象的功能、幾何特性和火災特性,確定系統類型。
3.2.2 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為濕式系統,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以及既有建筑中的下列場所應設置水基自動滅火系統,宜設置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a)設置在建筑首層、二層和三層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b)總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0m2的托兒所、幼兒園、醫院病房樓、門診樓及手術部、老年人照料設施等類似場所;
c)總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0m2的商店、餐飲建筑或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商店;
d)總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0m2的寄宿制學校的寢室、旅館建筑、展覽建筑;
e)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住宅建筑;
f)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
g)既有建筑和歷史建筑改造場所。
3.2.3 局部應用水幕系統
符合下列條件宜設置局部應用水幕系統:
a)國家標準規定以外的劇場或禮堂的舞臺口,以及劇場或禮堂內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后臺的洞口;
b)應設置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
c)需要防護冷卻的防火卷簾或防火幕的上部,作為組合裝置,可應用于外圍護結構窗口,也可設置在室內部位。
3.2.4 水霧滅火系統
符合下列條件宜設置水霧滅火系統:
a)國家標準規定以外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電廠油浸變壓器、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及其封閉空間,可選用水噴霧、細水霧式水基自動滅火系統;
b)國家標準規定以外的檔案館系統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密集架柜存儲的檔案庫房、電子信息機房、檔案業務與技術用房(含保護、縮微、數字化)等選擇開式水噴霧或細水霧式水基自動滅火系統;
2)采用非密集柜存儲的檔案庫房、對外服務用房、辦公用房和附屬用房,選擇閉式水噴霧或細水霧式水基自動滅火系統。
3.2.5 超低壓自動噴霧滅火系統
下列場所宜設置超低壓自動噴霧滅火系統:
a)國家標準規定以外的自建住宅、商品房、別墅等住宅場所;
b)國家標準規定以外的古城、古鎮等歷史文化建筑;
c)設置在建筑首層、二層和三層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d)總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0m2的托兒所、幼兒園、醫院病房樓、門診樓及手術部、老年人建筑等類似場所;
e)總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0m2的商店、餐飲建筑或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商店;
f)總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0m2的寄宿制學校的寢室、旅館建筑、展覽建筑;
g)用非密集柜存儲的檔案庫房、對外服務用房、辦公用房和附屬用房;
h)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
3.2.6 泡沫型水基自動滅火系統
符合下列條件宜設置局部應用泡沫滅火系統:
a)國家標準規定以外的固定頂罐可設置泡沫型水基自動滅火系統;
b)小型立式儲罐可選用泡沫噴霧滅火裝置;
c)存儲可燃液體的倉儲場所,可設置泡沫型水基自動滅火系統。
3.2.7 固定壓縮空氣泡沫滅火系統
符合下列條件應設置固定壓縮空氣泡沫滅火系統:
1)國家標準規定以外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電廠油浸變壓器、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及其封閉空間,可選用固定壓縮空氣泡沫滅火系統。
2)高層建筑和存在液體火災的場所,可在消防電梯前室內泡沫消火栓箱,并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水泵接合器。
3.3 操作與控制
3.3.1 系統應具有自動和手動啟動功能。
3.3.2 有條件的地方可配套智慧物聯系統,智慧物聯網系統需具備自動報警、遠程狀態傳輸、自動控制和遠程控制功能,可通過移動或PC端進行狀態顯示和遠程控制。
3.3.3 遠程狀態傳輸宜傳輸和顯示系統相關狀態數據:
a)水箱液位狀態(如有);
b)水溫狀態(如有);
c)壓力狀態;
d)流量狀態;
e)報警狀態;
f)系統工作狀態。
4 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 一般規定
4.1.1 對小型旅館、招待所、居住場所設置的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設計噴水強度不應小于4.0L/(min·m2);小型文化娛樂場所,中小型商店、超市,中小型生產作坊(以下簡稱小型公共場所)設置的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設計噴水強度不應小于5.0L/(min·m2)。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商店、展覽建筑設置的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設計噴水強度不應小于6.0L/(min·m2);裝設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系統的設計噴水強度應按本文件規定值的1.3倍確定。
4.1.2 噴頭工作壓力應為0.05MPa,最不利點最低工作壓力不應低于0.03MPa。系統供水壓力應經計算后確定,但不應低于0.2MPa。
4.1.3 住宅設置的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其作用面積不應小于50m2或根據設置噴頭的最大房間的面積確定,兩者取最大值。
4.1.4 小型公共場所設置的局部應用滅火系統,其作用面積不應小于80m2,且不應大于100m2。
4.2 系統組件
4.2.1 噴頭應選用快速響應噴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選用主動型噴頭、物聯網噴頭。
4.2.2 噴頭的間距,與頂板或吊頂以及與障礙物的距離應符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規定。
4.2.3 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符合下列條件時應設濕式報警閥組:
a)采用流量系數為80的噴頭,總個數不小于40只;
b)采用流量系數為115的噴頭,總個數不小于24只;
c)采用消防泵供水的系統。
4.2.4 除住宅場所外,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設置總數超過20只,且噴頭設置在不同樓層時,應每層設置水流指示器。
4.2.5 除住宅外的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置末端試水閥及壓力表。
4.2.6 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直接利用市政給水管網供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當市政給水管網能夠同時保證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統的流量與壓力時,市政給水管網可直接向系統供水;
b)當市政給水管網不能同時保證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統的壓力,但允許水泵從市政給水管網直接吸水時,系統應設置直接從市政給水管網吸水的消防加壓水泵;
c)當市政給水管網不能同時保證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統的流量與壓力,也不允許從市政給水管直接吸水時,系統應設置獨立的儲水池(罐)和消防水泵,獨立儲水池(罐)的有效容積應按系統用水量確定,并可扣除系統持續噴水時間內仍能連續補水的補水量。
4.3 管道
4.3.1 配水管道可采用內外壁熱鍍鋅鋼管、涂覆鋼管、銅管、不銹鋼管、消防灑水軟管和氯化聚氯乙烯CPVC-C)管。
4.3.2 灑水噴頭與配水管道采用消防灑水軟管連接時,消防灑水軟管應設置在吊頂內,消防灑水軟管的長度不應超過1.8m。
4.3.3 配水管道的連接宜采用溝槽連接件(卡箍)、螺紋、法蘭、卡壓等方式,若采用焊接時,焊接處內外壁應作防腐處理;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專用管及管件應采用專用的粘結劑粘結。
4.4 局部應用水幕系統
4.4.1 局部應用水幕系統,噴頭選型和布置、管道設置、控制閥等系統組件設置、設計參數確定,可參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規定。
4.4.2 與防火幕組合配置的局部應用水幕系統,水幕寬度以及配套防火幕的長度,根據實際窗口的大小決定。
5 水霧滅火系統
5.1 一般規定
5.1.1 水霧滅火系統的工作壓力、供給強度、持續供給時間和響應時間,應滿足系統有效滅火、控火、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5.1.2 開式高壓細水霧系統設計持續噴霧時間不應少于30min,電子信息機房開式高壓細水霧系統設計持續噴霧時間不應少于20min。
5.1.3 噴頭應帶過濾器,工作壓力不應小于其額定壓力,且不宜高于其額定壓力的0.1MPa。
5.2 超低壓自動噴霧滅火系統
5.2.1 超低壓自動噴霧滅火系統的設計應依據保護空間的尺寸,結合防護對象的功能、幾何特性和火災特性,合理選擇系統類型。
5.2.2 超低壓自動噴霧滅火系統應可直接使用自來水(水箱)供水,單噴頭流量不高于5L/min,噴頭工作壓力不低于0.25MPa。
5.2.3 超低壓自動噴霧滅火系統宜具備早期報警、聯動控制和自動滅火功能,采用一體化設計,應具備自動和手動啟動功能,系統狀態及動作信息上傳至云平臺或手機客戶端。
6 泡沫型水基自動滅火系統
6.1 一般規定
6.1.1 泡沫型水基自動滅火系統的系統組成、工作壓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應滿足有效滅火或控火的要求。
6.1.2 當泡沫噴霧系統設置比例混合裝置時,應選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當系統采用由壓縮氮氣驅動形式時,應選用100%型水成膜泡沫液;泡沫液的抗燒水平不應低于C級。
6.1.3 固定式系統應具有半固定式系統功能。
6.2 固定壓縮空氣泡沫滅火系統
6.2.1 固定壓縮空氣泡沫滅火系統的選型應根據應用場所的火災特點、保護對象類型和環境條件等選擇壓縮空氣泡沫噴淋系統、壓縮空氣泡沫炮系統和儲罐區壓縮空氣泡沫滅火系統。
6.2.2 固定壓縮空氣泡沫產生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a)系統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工作范圍不應低于滅火系統設計流量范圍;
b)系統的泡沫混合比類型與所選用的泡沫液一致,且在規定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工作范圍內混合比不超出允許值范圍;
c)在規定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工作范圍內,裝置的氣液比不超出允許值范圍;
d)裝置的工作壓力在標定的工作壓力范圍內;
e)供水管道、供泡沫液管道設置管道過濾器;
f)在泡沫液管道上設沖洗及放空設施;
g)與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長期接觸的部件采用耐腐蝕材質制作;
h)在進氣管道和進泡沫液管道上設置止回閥;
i)壓力容器性能滿足《壓力容器》GB/T 150的要求;
j)壓力容器及集流管設置壓力監測裝置和安全泄壓裝置。
6.2.3 壓縮空氣泡沫釋放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采用非吸氣式結構;
b)裝置的流量、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覆蓋范圍、射程、發泡倍數、25%析液時間等性能符合設計要求;
c)壓縮空氣泡沫噴淋管的入口工作壓力不大于0.20MPa;壓縮空氣泡沫炮的入口工作壓力不大于0.80MPa;
d)裝置及連接件采用耐高溫金屬材質。
7 技術要求
7.1 一般規定
7.1.1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a)承擔水基自動滅火系統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等級的資質。
b)施工現場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工藝規程及實施方案、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控制及檢驗制度。
7.1.2 設備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安裝詳圖等施工圖及有關技術文件應齊全,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a)設計單位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b)滅火系統組件、管件及其它設備、材料應能保證正常施工;
c)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應滿足連續施工的要求。
7.2 進場檢驗
7.2.1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施工前,應對滅火系統的組件、管件及其它設備、材料進行現場檢查,確認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7.2.2 設施設備、材料及配件計入施工現場應有清單、使用說明書、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檢驗報告、認證產品的認證證書及不同制造商設備配接的兼容性證明文件。
7.2.3 設施設備應是通過檢驗的產品,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及配件等應與檢驗報告一致。
7.2.4 泡沫液進場后,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取樣留存。
檢查數量:按全項檢測需要量。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泡沫液的自愿性認證或檢驗的有效證明文件、產品出廠合格證。設備及配件表面應無明顯劃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應無松動。
7.2.5 設施及配件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7.3 安裝
7.3.1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安裝應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7.3.2 滅火劑儲存裝置安裝應牢固,并符合設計要求。
7.3.3 管網選用材質應與輸送介質壓力和理化性質匹配,符合耐壓和耐腐蝕的要求。
7.3.4 噴射器具的安裝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且應使用專用工具。
7.3.5 與防火幕組合的局部應用水幕系統,應水平安裝于窗戶上窗檐;安裝應牢固可靠,能長期承受自重和室外氣候長期反復而不產生變形或破損。
7.3.6 管網滅火系統試壓和沖洗的一般規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有關規定。
7.3.7 管網滅火系統及其控制器、聲光報警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并固定牢靠。
7.4 調試
7.4.1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的調試應在滅火系統施工結束后,對火災報警控制系統中各設備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之后方可進行。
7.4.2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的調試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7.4.3 系統調試時,應根據其自動、手動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分別進行啟動,能進行噴放滅火劑的應實際噴放滅火劑,不能噴放的,應進行模擬噴放。
7.4.4 調試完成后,應將水基自動滅火系統各部件恢復至準工作狀態。
8 驗收
8.0.1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設計等單位進行工程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2 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a)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竣工報告;
b)設施設備的現場設置情況記錄或平面布置圖;
c)設施調試記錄;
d)各組件的檢驗報告、產品證書、產品合格證。
8.0.3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的驗收要求應符合本標準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8.0.4 系統驗收時應進行啟動性能和模擬滅火功能驗收,各組件的功能應正常。
8.0.5 各項驗收項目中,當有不合格時,應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檢。
8.0.6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驗收合格后,應將其恢復至準工作狀態,并將警告標志貼在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明顯處。
9 維護管理
9.0.1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應具有管理、檢測、維護規程,并應保證系統處于準工作狀態。
9.0.2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投入運行前,使用單位相關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且合格后,方可進行操作及維護,并做好運行和維護記錄。
9.0.3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的定期檢查和試驗應符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1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9.0.4 滅火劑儲存裝置、動力裝置、報警閥組、管道、水流指示器、控制閥、火災報警控制器等的維護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1、《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的規定。
9.0.5 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性質或貯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變,影響到水基自動滅火系統功能而需要進行修改時,應重新進行設計。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本條規定了制定本規范的目的。
1.0.2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本規范主要針對除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規定應設置自動滅火設施的場所外,人員密集的小型場所,既有的老舊建筑,新的經營業態,以及一些配套的附屬建(構)筑物,如電動自行車棚等場所。
1.0.3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不適用范圍,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工廠等性質上超出常規的特殊建筑,不屬于本規范的適用范圍,但是可以作為參考。
2 術語
2.0.2 本條來源于《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 55021-2021,而針對既有建筑增設水基自動滅火系統可針對《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3號,“重點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舊小區。
2.0.3 本條對水基自動滅火系統進行了定義,該系統適用于小型場所、老舊建筑等場所,重在達到功能,在其組成上,可根據具體應用場景、供水來源、聯動控制要求等進行靈活配置。
2.0.9 本條來源《壓縮空氣泡沫滅火系統技術規程》T/CECS 748-2020,第2.1.2條,有改動。
3 總體要求
3.1.3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以水基滅火劑為基礎,以不同粒徑、液滴或泡沫的大小或形態等,形成了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霧滅火系統和泡沫型水基自動滅火系統,同時三個類型里又分別衍生出了局部應用水幕系統、局部應用超低壓自動噴霧滅火系統和固定式壓縮空氣泡沫滅火系統。
3.2.3 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版)規定外,有必要做防火分隔或對簡易防火分隔物進行冷卻的場所或部位,可選用局部應用水幕系統。同時,對于水幕系統和防火幕結合的方式,增加了水幕的阻火隔煙效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增設防火幕或防火卷簾。
4 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2.1 對于使用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考慮到早期滅火,此處選用快速響應噴頭;同時,一些新產品,包括智能主動型噴頭、物聯網噴頭,或者具有主動和物聯功能的噴頭均已在市場上出現,對于有特殊需求的可以采用經驗證可靠的新產品。
4.3.1 此條參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17,第8.0.2條。
4.3.2 此條參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17,第8.0.4條,有改動。
4.3.3 此條參考[《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第8.2.9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17,第8.0.5條,有改動。
5 水霧滅火系統
5.2.1 超低壓自動噴霧滅火系統是近幾年水噴霧或細水霧技術往家用或局部應用方面的拓展,借助原有建筑的低壓供水系統,通過低壓霧化噴嘴,可實現在較低壓力下進行噴霧控火和滅火。
6 泡沫型水基自動滅火系統
6.1.1 此條參考《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0036,第5.0.1條,有改動。
6.1.3 通過在管道上設置三通接口,使系統具有半固定式功能。
6.2.2 壓縮空氣泡沫產生系統,可通過模型試驗方法,研究適用于小經營規模場所的壓縮空氣泡沫滅火系統技術參數。
7 技術要求
7.1.1 水基自動滅火系統雖然針對的是《建筑防火通用規范》規定的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以外的場所,但這些場所易發生小火亡人或小火引發大的損失,因此其安裝質量是影響其效能的關鍵,需要保證施工質量。
8 驗收
8.1.1 系統竣工后要進行驗收,以檢驗系統是否合格,能否正常發揮其功能。若系統驗收不合格,則不能投入使用,否則發生火災幣,滅火系統可能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導致火災損失增大。
9 維護管理
本條對消防給水系統和消火栓系統工程驗收及要求作了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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