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T440100/T 210-2015《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范》,與DBJ440100/T210-2015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更改了術語(見 3.2,2015 版3.2);--增加了術語和定義的內容(見 3.4、3.5、3.6、3.7);--更改了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相關規定(見 4.1. 1、4.2.1. 1、4.3.2、4.3.6、4.4.2,2015版 4.1.1、4.2.1.1、4.3.2、4.3.7、4.4.2);--增加了消防培訓與宣傳內容的有關規定(見 4.3.5);一一剛除了消防安全戶箱化管理的規定(見 2015版4.3.8) --增加消防安全規范化管理標準的有關規定(見 5.4、5.5); --增加了火災預防內容的規定(見6.1.7、6.10、6.11):--更改了火災預防一般要求內容的有關規定(見 6.1.5,2015 版 6.1.5):一-更改了學校: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建站標準有關規定(見6.21、6.4.4,2015 版 6.3.16.5.4)一-更改了人員配備內容的有關規定(見 8.4.6 b),2015 版8.4.6 b))。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廣州市消防救援支隊提出并歸口。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DBJ440100/T 210-2015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人員高度密集、火災荷載巨大、火災危險性極大,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人員群死群傷和財產重大損失事故,現行國家技術規范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防火管理要求未分類明確,因此,細化并提高相關防火管理要求,對提高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火災防控能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適應廣州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發展,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范。本文件旨在落實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消防安全“自管”,實現日常管理“自律”,實現重點單位“管理規范化、設施完好化、標識標準化、知識普及化”。
5.4.2.3 維保機構應根據委托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項目組,組內至少要由5 人組成,其中包括1 名項目組長、2 名系統操作人員和2 名消防設施維護人員。項目組組長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系統操作人員應具有初級以上消防設施操作員資格證。(注:這里的中級是指專業技術職稱即工程師職稱,而不是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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