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小區住宅樓加裝電梯有什么規范要求
老舊小區住宅樓加裝電梯有什么規范要求
GB55022-2021《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
5.2.7 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改造時,加裝電梯不應與臥室緊鄰布置,當起居室受條件限制需要緊鄰布置時,應采取有效隔聲和減振措施。
5.3.7 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改造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擬加裝電梯的既有多層住宅應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處于安全穩定狀態,加裝電梯不應降低原結構的安全性能;
2 加裝電梯需對原結構墻體做局部開洞處理時,開洞位置應設置在原結構外墻門窗洞口處,并應對原結構的相關部位進行承載能為驗算,必要時尚應進行整體驗算,根據計算分析結果采取相應的補強加固措施;
3 當加裝部分結構與原結構采用脫開的形式時,應進行地基承載力、地基變形驗算,并應進行結構整體抗傾覆驗算,確保加裝部分的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4 當加裝部分結構與原結構采用連接的形式時,應遵循變形協調共同受力原則,從基礎到上部結構均應采取可靠措施以加強原結構與新增結構的整體性連接,避免沉降差對結構的不利影響,以確保結構安全。
JGJ/T390-2016《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術規范》:
4.3.2 加裝電梯時公用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出入口宜設不小于0.15m的室內外高差,并宜設置出入口截水溝。
2 出入口宜設置輪椅坡道,其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的規定。
3 當影響信報箱使用時,其改造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信報箱工程技術規范》GB 50631及《住宅信報箱》GB/T 24295執行。
4 居室外窗受視線干擾時,應采取防干擾措施。
4.4.1 加裝電梯應因地制宜選擇人流入戶方式和電梯布置位置。
4.4.2 既有住宅建筑加裝電梯時,宜采用無障礙電梯或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4.4.3 候梯廳(區)深度不應小于1.50m,且不應小于電梯轎廂深度。當采用可容納擔架的電梯時,候梯廳(區)深度不宜小于1.80m。
4.4.4 既有住宅建筑加裝電梯的布置應緊湊經濟,其外包尺寸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每組加建部分的平面外輪廓尺寸不宜大于4.00m×2.40m;當采用可容納擔架的電梯時,不宜大于4.70m×2.80m。
2 加建部分高度不宜超過建筑高度2.00m。
4.4.5 加裝電梯當有適老化改造需求時,電梯運行速度不宜大于1.5m/s,電梯門應采用緩慢關閉程序設定或加裝感應裝置。
4.4.6 加裝電梯涉及人防設施改造的,應符合人防設計有關標準的規定。
4.4.7 加裝電梯的井道及轎廂尺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主參數及轎廂、井道、機房的型式與尺寸第1部分:Ⅰ、Ⅱ、Ⅲ、Ⅵ類電梯》GB/T 7025.1中第Ⅱ類電梯的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 7588的規定。
5.1.1 加裝電梯后,樓梯間與候梯廳組合空間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宜低于1/12。
5.2.3 加裝電梯時,電梯井壁和主體結構連接處、電梯井屋面及電梯井壁的地下部分應有可靠防水措施。
6.4.1 加裝電梯的結構形式宜選用質量輕、施工便捷的結構,可采用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等。
6.4.2 加裝電梯的結構宜進行多方案比選,宜選用對原結構影響小的結構形式,可選用與原結構連接或脫開的形式。
6.4.3 加裝電梯部分的結構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6.4.4 加裝電梯需對原結構墻體作局部開洞處理時,應對原結構的相關部位進行局部承載能力驗算,并采取相應的補強加固措施。
6.4.5 當加裝電梯結構與原結構相連時,應優先采用消能部件,并應進行整體結構抗震性能分析。
7.5.1 加裝電梯影響樓梯平臺水表、電度表、燃氣表、消防箱、弱電分線箱等既有設備的設置和使用時,應對受影響的既有設備和管線進行改造。
8.2.7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引起荷載增加以及加層、平面擴建或加裝電梯等改造時,應根據設計文件要求對建筑物的沉降變化進行監測。
GB50180-2018《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
4.0.9第2款 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既有住宅建筑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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