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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質量終身負責追究辦法

作者:海灣消防設備 文章來源:http://www.vrjob.com.cn/ [ ]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

包括對象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相關文件: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主要內容: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五方責任制:“五方”指哪些?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五方責任制:“責任”有哪些?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于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其責任和義務具體為:

(1)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并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2)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3)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4)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5)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6)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7)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8)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9)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10)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其責任和義務具體為:

(1)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并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2)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3)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4)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6)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7)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其責任和義務具體為:

(1)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并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3)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4)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5)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7)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8)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9)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其責任和義務具體為: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并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需要說明的是,“終身負責制”是指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負責,而不是建筑的使用全壽命期。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強化質量責任追究,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建筑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三條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于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實行書面承諾和竣工后永久性標牌等制度。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項目負責人如有更換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程序,重新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執業資格,所在單位,變更情況等;

  (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三)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第十一條 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項目負責人為國家公職人員的,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并建議對項目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第十二條 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對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項目負責人為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第十三條 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項目經理為相關注冊執業人員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第十四條 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責令停止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項目負責人質量責任追究情況,將其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及處罰結果記入個人信用檔案,給予信用懲戒。

  鼓勵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項目負責人終身質量責任承諾等質量責任信息。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后,被發現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造成所負責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仍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項目負責人已退休的,被發現在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造成所負責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仍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且不得返聘從事相關技術工作。項目負責人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根據其承擔責任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相關責任單位已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仍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除依照本辦法規定追究項目負責人終身責任外,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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