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項目經理注意啦!由住建部制定的《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1年12分,記滿是要責令停止執業的!所以務必記住這些「失分點」
一、建筑施工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項目經理所負責的工程項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二、依據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類別以及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分為12分、6分、3分、1分四種。
(一)超越執業范圍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
(二)執業資格證書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過期仍擔任項目經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未執行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未開展應急救援的。
(一)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經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組織施工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的;
(八)未參加分部工程驗收,或未參加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的;
(十)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期間未在現場帶班的;
(十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十四)未組織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的;
(六)未組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或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三)未落實企業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在驗收文件或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或由他人代簽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有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并按本規定進行記分;在一次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有兩個及以上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記分,累加分值。
八、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超過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負責的工程項目實施重點監管,增加監督執法抽查頻次。
九、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該項目經理停止執業1年;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項目經理在停止執業期間,應當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安全教育培訓,其所屬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理。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一、建筑施工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合同約定的項目經理必須在崗履職,不得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
二、項目經理必須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負全責,負責建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負責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等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負責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項目經理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不得偷工減料;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負責組織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組織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負責組織質量安全技術交底。
四、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須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取樣檢測,送檢試樣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五、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做好隱蔽工程的驗收工作,參加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分部工程的驗收,參加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在驗收文件上簽字,不得簽署虛假文件。
六、項目經理必須在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模板支架搭設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必須組織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須組織起重機械使用過程日常檢查,不得使用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的起重機械。
七、項目經理必須將安全生產費用足額用于安全防護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不得上崗;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
八、項目經理必須定期組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必須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要求,在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
九、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崗前質量安全教育,組織審核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未經質量安全教育和無證人員不得上崗。
十、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報告質量安全事故,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保護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經理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項目經理履職不到位的,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按照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經理履職情況的動態監管,在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見附件1),同時對相應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記分管理(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見附件2),行政處罰及記分情況應當在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上公布。
1.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2.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
(一)未按規定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經理的,對項目經理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3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的,對項目經理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37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落實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落實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未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四)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參加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簽署虛假文件的,對項目經理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37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起重機械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法》第71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未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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