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交流|應急疏散指示標志設置規范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是為人員疏散和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場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統,由各類消防應急燈具及相關裝置組成。消防應急燈具是指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標志的各類燈具,包括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和消防應急照明標志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是指用于火災時人員安全疏散時有指示作用的標志。
一、應急照明燈具
(一)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要求與功能指標
1.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要求
(1)消防應急照明光源選擇
應選用能快速點燃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熾燈、熒光燈等。
電光源按其發光機理一般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熱輻射光源,二是氣體放電光源。熱輻射光源是利用物體加熱輻射發光的原理制成的光源,如白熾燈、鹵鎢燈(碘鎢和溴鎢燈)等;氣體放電光源是利用氣體放電時發光原理而制成的光源,如熒光燈、高(低)壓汞燈(這里的高低是指氣體發電時的氣壓)、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等。
通常,用作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電光源要求具有快速啟點特性,因此常選用白熾燈和能夠快速啟點的熒光燈。在正常工作照明條件下切換實現應急照明時,可選用一般的熒光燈。用作疏散指示標志的電光源要求具有快速啟點、常亮和便于維護等特性,通常選擇白熾燈。
(2)消防應急照明在正常電源斷電后,其電源轉換時間應滿足:
①疏散照明≤15s;
②備用照明≤15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1.5s)。
(3)消防應急燈具的應急轉換時間應≤5s;高危險區域使用的消防應急燈具的應急轉換時間應≤0.25S。
(4)疏散照明平時處于點亮狀態,但下列情況可以例外
①在假日、夜間定期無人工作或使用而僅由值班或警衛人員負責管理時;
②可由外來光線識別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方向時。
當采用帶有蓄電池的應急照明燈時,在上述例外情況下應采用三線式配線,以使蓄電池處于經常充電狀態。
(5)可調光型安全出口標志燈應用于影劇院的觀眾廳。在正常情況下減光使用,火災事故時應自動接通至全亮狀態。
(6)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要求:
①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Ix;
②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Ix;
③樓梯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Ix;
④人防工程中設置在疏散走道、樓梯間、防煙前室、公共活動場所等部位的火災疏散照明,其最低照度值不應低于5.0Ix;
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見表3-11。
⑥消防應急照明的供電時間和照度要求,應滿足表3-12所列數值,但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物及人員疏散緩慢的場所應按實際計算,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表3-11消防水泵房控制室、配電室等工作面上的一般照度標準值
房間或場所 |
參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標準值(Ix) |
|
變、配電站 |
配電裝置室 |
0.75m水平面 |
200 |
變壓器室 |
地面 |
100 |
|
電源設備室、 發電機室 |
地面 |
200 |
|
控制室 |
一般控制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主控制室 |
0.75m水平面 |
500 |
|
電話站、網絡中心 |
0.75m水平面 |
500 |
|
計算機站 |
0.75m水平面 |
500 |
|
動力站 |
風機房、空調機房 |
地面 |
100 |
泵房 |
地面 |
100 |
|
鍋爐房、煤氣的操作層 |
地面 |
100 |
表3.12消防應急照明供電時間、照度表
名稱 |
供電時間 |
照度 |
場所舉例 |
消防疏散標志照明 |
不少于20min |
最低不應低于0.5Ix |
電梯橋廂內,消火栓處、自動扶梯安全出口、臺階處、疏散走廊、室內通道、公共出口 |
暫時繼續工作的備用照明 |
不少于1h |
不少于正常照度的50% |
人員密集場所,如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危險場所、避難層等 |
繼續工作的備用照明 |
連續 |
不少于正常照明的最低照度 |
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發電機室、蓄電池室;火災廣播室、電話站、樓宇自動化系統中控室以及其他重要房間 |
(7)消防應急燈具的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燈具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8)消防應急照明燈規格標準見表3-13。
表3—13應急照明燈規格標準
類別 |
標志燈規格 |
||
長邊/短邊 |
長邊的長度(em) |
采用熒光燈時的 光源功率(w) |
|
1型 |
4:1或5:1 |
>100 |
≥30 |
Ⅱ型 |
3:1或4:1 |
50-100 |
≥20 |
Ⅲ型 |
2:1或3:1 |
36—50 |
≥10 |
Ⅳ型 |
2:1或3:1 |
25~35 |
≥6 |
①I型標志燈內所裝光源的數量不宜少于兩個;
②疏散標志燈安裝在地面上時,長寬比可取區l:1或2:1,長邊最小尺寸不宜小于40cm。
(9)幾類建筑應急照明燈規格形式的選擇方案見表3-14。
表3—14應急照明燈規格形式的選擇方案
安全出口標志燈 |
疏散標志燈 |
|||
建筑物類別 |
建筑總面積(㎡) |
每層建筑面積(㎡) |
||
>10000 |
<10000 |
>1000 |
<1000 |
|
旅館 |
1或Ⅱ型 |
Ⅱ或Ⅲ型 |
Ⅲ或Ⅳ型 |
|
醫院 |
1或Ⅱ型 |
Ⅱ或Ⅲ型 |
Ⅲ或Ⅳ型 |
|
影劇院 |
或Ⅱ型 |
Ⅱ或Ⅲ型 |
I |
1或Ⅳ型 |
俱樂部 |
1或Ⅱ型 |
Ⅱ或Ⅲ型 |
Ⅱ或Ⅲ型 |
Ⅲ或Ⅳ型 |
商店 |
1或Ⅱ型 |
Ⅱ或Ⅲ型 |
Ⅱ或Ⅲ型 |
Ⅲ或Ⅳ型 |
餐廳 |
或Ⅱ型 |
Ⅱ或Ⅲ型 |
Ⅱ或Ⅲ型 |
Ⅲ或Ⅳ型 |
地下街 |
1型 |
Ⅱ或Ⅲ型 |
||
車庫 |
1型 |
Ⅱ或Ⅲ型 |
(10)標志燈標志的顏色應為綠色、紅色、白色與綠色相結合、白色與紅色組合四種之一。
(11)消防應急照明燈在樓梯問,一般設在墻面或休息平臺板下;在走道,設在墻面或頂棚下;在廳、堂,設在頂棚或墻面上;在樓梯口、太平門一般設在門口上部。
(12)疏散指示標志燈,一般設在距地面不超過lm的墻上。在該范圍內符合人們行走的習慣,容易發現目標,利于疏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疏散指示標志燈,千萬不可設在頂棚吊頂上,因為火災時煙霧氣流極易積聚,遮擋光線,使地面照度達不到設計要求。
2.應急照明的功能指標
(1)應牢固、無遮擋,狀態指示燈正常。
(2)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后,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低于表3.15規定。
表3—15應急照明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
建筑類別 |
應急疏散照明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min) |
消防應急照明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min) |
建筑高度超過l00m的高層建筑 |
≥30 |
≥90 |
其他建筑 |
≥20 |
≥90 |
(3)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于0.5I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于0.5Ix。
(4)配電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其工作面的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時的照度。
(二)應急照明燈具的自檢測試與清潔維護
1、應急照明的自檢測試要點
(1)查看外觀
(2)按下列方法切斷正常供電電源,用秒表測量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
①自帶電源型和子母電源型切斷其主供電電源。
②集中電源型切斷其控制器主電源。
③接在消防配電線路上的應急照明燈具,切斷非消防電源。
④使用照度計,測量兩個疏散照明燈之間地面中心的照度,達到規定的應急工作狀態持續時間時,重復測量上述測點的照度。
⑤配電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使用照度計測量正常照明時的工作面照度,切斷正常照明后,測量應急照明工作面的最低照度。
⑥系統復位。
2、應急照明燈具清潔維護要求
(1)應牢固、無遮擋,狀態指示燈正常。
(2)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后,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低于表3—15規定。
(3)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于0.5I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低于5.0Ix。
(4)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其工作面的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時的照度。
3、應急照明燈具清潔維護方法
(1)外觀檢查和清潔:
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應急照明應定期進行外觀清掃、檢查,對于外觀破損的應進行更換。
清潔燈具時,采用柔軟布料沾肥皂水擰干后擦拭,再用干布擦凈。注意不得采用稀料、汽油等易揮發物擦拭燈具表面。不要對燈具噴灑殺蟲劑。否則會導致燈具變色或損壞。不得使用強堿性溶劑擦拭燈具,容易造成燈具部件強度降低和損壞。
(2)按下列方法切斷正常供電電源,用秒表測量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
①自帶電源型和子母電源型切斷其主供電電源;
②集中電源型切斷其控制器主電源;
③接在消防配電線路上的應急照明燈具,切斷非消防電源。
(3)使用的應急燈具,不得讓水進入燈體,如有水應及時清除。清除時必須切斷電源。
(4)定期由專業人員對應急燈具進行測試,接通測試按鈕,看是否能應急點亮。
如有故障應及時排除,如是燈泡損壞應及時更換相應規格的燈泡。如是線路板故障應更換線路板。以保證燈具經常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5)應急照明的蓄電池有一定的壽命年限,超出此時間后,必須進行更換。
電池更換方法:
①在確定電池損壞后,可更新新電池;
②更換的新電池必須是同型號同額定電壓同額定容量的電池,不同廠家的電池不能混合使用;
③更新電池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必須先關閉主電,必須注意電池極性正確,不可短路,否則將會引起事故;
④更新電池后,應進行測試,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二、疏散指示標志
(一)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要求與功能指標
1、疏散指示標志設置要求
(1)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志;
②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l.0m以下的墻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距離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l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
(2)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①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的展覽建筑;
②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的地上商店;
③總建筑面積超過5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⑤座位數超過l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3)人防工程中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商業營業廳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線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面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4)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設在與疏散途徑有關的醒目的位置,標志的正面或其臨近不得有妨礙公共視讀的障礙物。
(5)需要外部照明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在日常情況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應小于5I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7。當發生火災,正常照明電源中斷的情況下,應在5s內自動切換成應急照明電源,由應急照明燈具照明,標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勻度仍應滿足上述要求。
(6)具有內部照明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當標志表面外部照明的照度小于5Ix時,應能在5s內自動啟動內部照明燈具進行照明。當發生火災,內部照明燈具的正常照明電源中斷的情況下,應在5s內自動切換成應急照明電源。無論在哪種電源供電進行內部照明的情況下,標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為17cd/㎡~34cd/㎡,但任何小區域內的最大亮度不應大于80cd/㎡,最小亮度不應小于15cd/㎡,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應大于5:1。
(7)用自發光材料制成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牌,其表面任一發光面積的亮度不應小于0.51cd/㎡。文字輔助標志牌表面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應超過3:2,圖形標志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應超過5:2。
(8)給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提供應急照明的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所處環境的相應標準或規范要求,但不應小于20min;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和人防工程,其連續供電時間不能小于30min。
2、疏散指示標志的功能指標
(1)應牢固、無遮擋,疏散方向的指標應正確清晰。
(2)輔助性自發光疏散指示標志,當正常光源變暗后,應自發光,其亮度應符合GBl5630第6.10.4.3條的要求,持續時間不應低于20min。
(3)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狀態指示燈應正常。工作狀態時,燈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應低于1.0Ix。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后,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低于表3-16規定。
表3.16應急疏散照明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表
建筑類別 |
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min) |
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 |
≥30 |
其他建筑 |
≥20 |
(二)疏散指示標志的自檢測試與清潔維護
1、疏散指示標志的自檢測試要點
(1)查看外觀和位置,核對指示方向。
(2)關閉正常照明,查看發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自發光情況,測試亮度。
(3)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在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前通道中心處,用照度計測量地面照度,達到規定的應急工作狀態持續時間時,重復測量上述測點的照度。
(4)系統復位。
2、疏散指示標志清潔維護要求
(1)應固定牢靠、無遮擋,狀態正常。
(2)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后,疏散照明工作狀態的持續時問不應低于表3-16的規定。
(3)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于0.5I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低于5.0Ix。
(4)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相關亮度要求。
3.疏散指示標志清潔維護方法
(1)對外觀進行檢查和維護,破損的進行修復或更換;
(2)清潔疏散指示標志時,采用柔軟布料沾肥皂水擰干后擦拭,再用干布擦凈。注意不得采用稀料、汽油等易揮發物擦拭疏散指示標志表面。不要對疏散指示標志噴灑殺蟲劑。否則會導致表面變色或損壞。不得使用強堿性溶劑擦拭,容易造成損壞。
(3)切斷正常供電電源,用秒表測量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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