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2.1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應低于表3.2.1的規定。
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2.1 本條規定了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分級及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1) 本規范第3.2.1條表3.2.1中有關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確定,參考了蘇聯、日本、美國等國建筑規范和相關消防標準的規定,詳見表4~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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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3.2.2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²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3 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²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²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4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2.5 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6 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等標準的規定。
3.2.7 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3.2.8 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
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3.2.9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3.2.10 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
3.2.11 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3.2.12 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
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3.2.13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3.2.14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3.2.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3.2.16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材料、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為防護層。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3.2.18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廠房(倉庫),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3.2.19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3.2.2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²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3 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²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²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4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2.5 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6 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等標準的規定。
3.2.7 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3.2.8 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
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3.2.9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3.2.10 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
3.2.11 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3.2.12 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
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3.2.13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3.2.14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3.2.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3.2.16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材料、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為防護層。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3.2.18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廠房(倉庫),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3.2.19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條文說明
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2.1 本條規定了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分級及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1) 本規范第3.2.1條表3.2.1中有關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確定,參考了蘇聯、日本、美國等國建筑規范和相關消防標準的規定,詳見表4~表6。
注:1 譯自1985年前蘇聯《防火標準》СНиП2.01.02。
2 在括號中給出了豎直結構段和傾斜結構段的火焰傳播極限。
3 縮寫“H.H”表示指標沒有標準化。
2 在括號中給出了豎直結構段和傾斜結構段的火焰傳播極限。
3 縮寫“H.H”表示指標沒有標準化。
注:譯自2001年版日本《建筑基準法施行令》第107條。
注:1表示這些構件允許采用經批準的可燃材料;
2“H”表示大型木構件。
(2) 柱的受力和受火條件更苛刻,耐火極限至少不應低于承重墻的要求。但這種規定未充分考慮設計區域內的火災荷載情況和空間的通風條件等因素,設計需以此規定為最低要求,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耐火極限,而不能僅為片面滿足規范規定。
(3) 由于同一類構件在不同施工工藝和不同截面、不同組分、不同受力條件以及不同升溫曲線等情況下的耐火極限是不一樣的。本條文說明附錄中給出了一些構件的耐火極限試驗數據,設計時,對于與表中所列情況完全一樣的構件可以直接采用。但實際構件的構造、截面尺寸和構成材料等往往與附錄中所列試驗數據不同,對于該構件的耐火極限需要通過試驗測定,當難以通過試驗確定時,一般應根據理論計算和試驗測試驗證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確定。
3.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由于高層廠房和甲、乙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大,火災后果嚴重,應有較高的耐火等級,故確定為強制性條文。但是,發生火災后對周圍建筑的危害較小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m²的甲、乙類廠房,可以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
3.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及丁類生產中的某些工段,如煉鋼爐出鋼水噴出鋼火花,從加熱爐內取出赤熱的鋼件進行鍛打,鋼件在熱處理油池中進行淬火處理,使油池內油溫升高,都容易發生火災。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如屋頂承重構件采用木構件或鋼構件,難以承受經常的高溫烘烤。這些廠房雖屬丙、丁類生產,也要嚴格控制,除建筑面積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對于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500m²的單層丙類廠房和生產過程中有火花、赤熱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1000m²的單層丁類廠房,仍可以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特殊貴重的設備或物品,為價格昂貴、稀缺設備、物品或影響生產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設施、設備,其所在建筑應具有較高的耐火性能,故確定為強制性條文。特殊貴重的設備或物品主要有:
(1) 價格昂貴、損失大的設備。
(2) 影響工廠或地區生產全局或影響城市生命線供給的關鍵設施,如熱電廠、燃氣供給站、水廠、發電廠、化工廠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響大、損失大、修復時間長,也應認為是“特殊貴重”的設備。
(3) 特殊貴重物品,如貨幣、金銀、郵票、重要文物、資料、檔案庫以及價值較高的其它物品。
3.2.5 鍋爐房屬于使用明火的丁類廠房。燃油、燃氣鍋爐房的火災危險性大于燃煤鍋爐房,火災事故也比燃煤的多,且損失嚴重的火災中絕大多數是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故本條規定鍋爐房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
每小時總蒸發量不大于4t的燃煤鍋爐房,一般為規模不大的企業或非采暖地區的工廠,專為廠房生產用汽而設置的、規模較小的鍋爐房,建筑面積一般為350m²~400m²,故這些建筑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
3.2.6 油浸變壓器是一種多油電器設備。油浸變壓器易因油溫過高而著火或產生電弧使油劇烈氣化,使變壓器外殼爆裂釀成火災事故。實際運行中的變壓器存在燃燒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筑的防火要求。對于干式或非燃液體的變壓器,因其火災危險性小,不易發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3.2.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高層倉庫具有儲存物資集中、價值高、火災危險性大、滅火和物資搶救困難等特點。甲、乙類物品倉庫起火后,燃速快、火勢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還會發生爆炸,危險性高、危害大。因此,對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和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要求高。
高架倉庫是貨架高度超過7m的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其共同特點是貨架密集、貨架間距小、貨物存放高度高、儲存物品數量大和疏散撲救困難。為了保障火災時不會很快倒塌,并為撲救贏得時間,盡量減少火災損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3.2.8 糧食庫中儲存的糧食屬于丙類儲存物品,火災的表現以陰燃和產生大量熱量為主。對于大型糧食儲備庫和筒倉,目前主要采用鋼結構和鋼筋混泥土結構,而糧食庫的高度較低,糧食火災對結構的危害作用與其他物質的作用有所區別,因此,規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庫可采用全鋼或半鋼結構。其他有關防火設計要求,除本規范規定外,更詳細的要求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糧食平房倉設計規范》GB 50320和《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范》GB 50322。
3.2.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一旦著火,其燃燒時間較長和(或)燃燒過程中釋放的熱量巨大,有必要適當提高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3.2.11 鋼結構在高溫條件下存在強度降低和蠕變現象。對建筑用鋼而言,在260℃以下強度不變,260℃~280℃開始下降;達到400℃時,屈服現象消失,強度明顯降低;達到450℃~500℃時,鋼材內部再結晶使強度快速下降;隨著溫度的進一步升高,鋼結構的承載力將會喪失。蠕變在較低溫度時也會發生,但溫度越高蠕變越明顯。近年來,未采取有效防火保護措施的鋼結構建筑在火災中,出現大面積垮塌,造成建筑使用人員和消防救援人員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這些火災事故教訓表明,鋼結構若不采取有效的防火保護措施,耐火性能較差,因此,在規范修訂時取消了鋼結構等金屬結構構件可以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的有關規定。
鋼結構或其他金屬結構的防火保護措施,一般包括無機耐火材料包覆和防火涂料噴涂等方式,考慮到磚石、砂漿、防火板等無機耐火材料包覆的可靠性更好,應優先采用。對這些部位的金屬結構的防火保護,要求能夠達到本規范第3.2.1條規定的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對該結構的耐火極限要求。
3.2.12 本條規定了非承重外墻采用不同燃燒性能材料時的要求。
近年來,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材料作為芯材的金屬夾芯板材的建筑發生火災時,極易蔓延且難以撲救,為了吸取火災事故教訓,此次修訂了非承重外墻采用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的要求,其中,金屬夾芯板材的規定見第3.2.17條,其他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如砂漿面鋼絲夾芯板、鋼龍骨水泥刨花板、鋼龍骨石棉水泥板等,仍按本條執行。
采用金屬板、砂漿面鋼絲夾芯板、鋼龍骨水泥刨花板、鋼龍骨石棉水泥板等板材作非承重墻體,具有投資較省、施工期限短的優點,工程應用較多。該類板材難以達到本規范第3.2.1條表3.2.1中相應構件的要求,如金屬板的耐火極限約為15min;夾芯材料為非泡沫塑料的難燃性墻體,耐火極限約為30min,考慮到該類板材的耐火性能相對較高且多用于工業建筑中主要起保溫隔熱和防風、防雨作用,本條對該類板材的使用范圍及燃燒性能分別作了規定。
3.2.13 目前,國內外均開發了大量新型建筑材料,且已用于各類建筑中,為規范這些材料的使用,同時又滿足人員疏散與撲救的需要,本著燃燒性能與耐火極限協調平衡的原則,在降低構件燃燒性能的同時適當提高其耐火極限,但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多為性質重要或火災危險性較大或為了滿足其他某些要求(如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建筑,因此本條僅允許適當調整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
3.2.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頂,可用于火災時的臨時避難場所,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面可作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點。為確保安全,參照相應耐火等級樓板的耐火極限,對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上人平屋頂的屋面板耐火極限作了規定。在此情況下,相應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也不能低于屋面板的耐火極限。
3.2.16 本條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如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對于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的耐火性能未作規定,但要盡量采用不燃、難燃材料,以防止火災通過屋頂蔓延。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有關要求見第3.2.17條。
為降低屋頂的火災荷載,其防水材料要盡量采用不燃、難燃材料,但考慮到現有防水材料多為瀝青、高分子等可燃材料,有必要根據防水材料鋪設的構造做法采取相應的防火保護措施。該類防水材料厚度一般為3mm~5mm,火災荷載相對較小,如果鋪設在不燃材料表面,可不做防護層。當鋪設在難燃、可燃保溫材料上時,需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可位于防水材料上部或防水材料與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之間,從而使得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不裸露。
3.2.17 近年來,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為芯材的金屬夾芯板材的建筑火災多發,短時間內即造成大面積蔓延,產生大量有毒煙氣,導致金屬夾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僅影響人員安全疏散,不利于滅火救援,而且造成了使用人員及消防救援人員的傷亡。為了吸取火災事故教訓,此次修訂提高了金屬夾芯板材芯材燃燒性能的要求,即對于按本規范允許采用的難燃性和可燃性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及屋面板,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要采用不燃夾芯材料。
按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建筑構件需要滿足相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因此,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建筑中的防火墻、承重墻、樓梯間的墻、疏散走道隔墻、電梯井的墻以及樓板等構件,本規范均要求具有較高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而不燃金屬夾芯板材的耐火極限受其夾芯材料的容重、填塞的密實度、金屬板的厚度及其構造等影響,不同生產商的金屬夾芯板材的耐火極限差異較大且通常均較低,難以滿足相應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結構承載力及其自身穩定性能的要求,因此不能采用金屬夾芯板材。
(2)對于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當建筑的耐火等級為一、二級時,按本規范要求,其燃燒性能為不燃,且耐火極限分別為不低于0.75h和0.50h,因此也不宜采用金屬夾芯板材。當確需采用時,夾芯材料應為A級,且要符合本規范對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當建筑的耐火等級為三、四級時,金屬夾芯板材的芯材也要A級,并符合本規范對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
(3)對于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夾芯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也要為A級;對于上人屋面板,由于夾芯板材受其自身構造和承載力的限制,無法達到本規范相應耐火極限要求,因此,此類屋面也不能采用金屬夾芯板材。
3.2.19 預制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的節點和明露的鋼支承構件部位,一般是構件的防火薄弱環節和結構的重要受力點,要求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使該節點的耐火極限不低于本規范第3.2.1條表3.2.1中相應構件的規定,如對于梁柱的節點,其耐火極限就要與柱的耐火極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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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表示大型木構件。
(2) 柱的受力和受火條件更苛刻,耐火極限至少不應低于承重墻的要求。但這種規定未充分考慮設計區域內的火災荷載情況和空間的通風條件等因素,設計需以此規定為最低要求,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耐火極限,而不能僅為片面滿足規范規定。
(3) 由于同一類構件在不同施工工藝和不同截面、不同組分、不同受力條件以及不同升溫曲線等情況下的耐火極限是不一樣的。本條文說明附錄中給出了一些構件的耐火極限試驗數據,設計時,對于與表中所列情況完全一樣的構件可以直接采用。但實際構件的構造、截面尺寸和構成材料等往往與附錄中所列試驗數據不同,對于該構件的耐火極限需要通過試驗測定,當難以通過試驗確定時,一般應根據理論計算和試驗測試驗證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確定。
3.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由于高層廠房和甲、乙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大,火災后果嚴重,應有較高的耐火等級,故確定為強制性條文。但是,發生火災后對周圍建筑的危害較小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m²的甲、乙類廠房,可以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
3.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及丁類生產中的某些工段,如煉鋼爐出鋼水噴出鋼火花,從加熱爐內取出赤熱的鋼件進行鍛打,鋼件在熱處理油池中進行淬火處理,使油池內油溫升高,都容易發生火災。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如屋頂承重構件采用木構件或鋼構件,難以承受經常的高溫烘烤。這些廠房雖屬丙、丁類生產,也要嚴格控制,除建筑面積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對于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500m²的單層丙類廠房和生產過程中有火花、赤熱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1000m²的單層丁類廠房,仍可以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特殊貴重的設備或物品,為價格昂貴、稀缺設備、物品或影響生產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設施、設備,其所在建筑應具有較高的耐火性能,故確定為強制性條文。特殊貴重的設備或物品主要有:
(1) 價格昂貴、損失大的設備。
(2) 影響工廠或地區生產全局或影響城市生命線供給的關鍵設施,如熱電廠、燃氣供給站、水廠、發電廠、化工廠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響大、損失大、修復時間長,也應認為是“特殊貴重”的設備。
(3) 特殊貴重物品,如貨幣、金銀、郵票、重要文物、資料、檔案庫以及價值較高的其它物品。
3.2.5 鍋爐房屬于使用明火的丁類廠房。燃油、燃氣鍋爐房的火災危險性大于燃煤鍋爐房,火災事故也比燃煤的多,且損失嚴重的火災中絕大多數是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故本條規定鍋爐房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
每小時總蒸發量不大于4t的燃煤鍋爐房,一般為規模不大的企業或非采暖地區的工廠,專為廠房生產用汽而設置的、規模較小的鍋爐房,建筑面積一般為350m²~400m²,故這些建筑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
3.2.6 油浸變壓器是一種多油電器設備。油浸變壓器易因油溫過高而著火或產生電弧使油劇烈氣化,使變壓器外殼爆裂釀成火災事故。實際運行中的變壓器存在燃燒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筑的防火要求。對于干式或非燃液體的變壓器,因其火災危險性小,不易發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3.2.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高層倉庫具有儲存物資集中、價值高、火災危險性大、滅火和物資搶救困難等特點。甲、乙類物品倉庫起火后,燃速快、火勢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還會發生爆炸,危險性高、危害大。因此,對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和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要求高。
高架倉庫是貨架高度超過7m的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其共同特點是貨架密集、貨架間距小、貨物存放高度高、儲存物品數量大和疏散撲救困難。為了保障火災時不會很快倒塌,并為撲救贏得時間,盡量減少火災損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3.2.8 糧食庫中儲存的糧食屬于丙類儲存物品,火災的表現以陰燃和產生大量熱量為主。對于大型糧食儲備庫和筒倉,目前主要采用鋼結構和鋼筋混泥土結構,而糧食庫的高度較低,糧食火災對結構的危害作用與其他物質的作用有所區別,因此,規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庫可采用全鋼或半鋼結構。其他有關防火設計要求,除本規范規定外,更詳細的要求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糧食平房倉設計規范》GB 50320和《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范》GB 50322。
3.2.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一旦著火,其燃燒時間較長和(或)燃燒過程中釋放的熱量巨大,有必要適當提高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3.2.11 鋼結構在高溫條件下存在強度降低和蠕變現象。對建筑用鋼而言,在260℃以下強度不變,260℃~280℃開始下降;達到400℃時,屈服現象消失,強度明顯降低;達到450℃~500℃時,鋼材內部再結晶使強度快速下降;隨著溫度的進一步升高,鋼結構的承載力將會喪失。蠕變在較低溫度時也會發生,但溫度越高蠕變越明顯。近年來,未采取有效防火保護措施的鋼結構建筑在火災中,出現大面積垮塌,造成建筑使用人員和消防救援人員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這些火災事故教訓表明,鋼結構若不采取有效的防火保護措施,耐火性能較差,因此,在規范修訂時取消了鋼結構等金屬結構構件可以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的有關規定。
鋼結構或其他金屬結構的防火保護措施,一般包括無機耐火材料包覆和防火涂料噴涂等方式,考慮到磚石、砂漿、防火板等無機耐火材料包覆的可靠性更好,應優先采用。對這些部位的金屬結構的防火保護,要求能夠達到本規范第3.2.1條規定的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對該結構的耐火極限要求。
3.2.12 本條規定了非承重外墻采用不同燃燒性能材料時的要求。
近年來,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材料作為芯材的金屬夾芯板材的建筑發生火災時,極易蔓延且難以撲救,為了吸取火災事故教訓,此次修訂了非承重外墻采用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的要求,其中,金屬夾芯板材的規定見第3.2.17條,其他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如砂漿面鋼絲夾芯板、鋼龍骨水泥刨花板、鋼龍骨石棉水泥板等,仍按本條執行。
采用金屬板、砂漿面鋼絲夾芯板、鋼龍骨水泥刨花板、鋼龍骨石棉水泥板等板材作非承重墻體,具有投資較省、施工期限短的優點,工程應用較多。該類板材難以達到本規范第3.2.1條表3.2.1中相應構件的要求,如金屬板的耐火極限約為15min;夾芯材料為非泡沫塑料的難燃性墻體,耐火極限約為30min,考慮到該類板材的耐火性能相對較高且多用于工業建筑中主要起保溫隔熱和防風、防雨作用,本條對該類板材的使用范圍及燃燒性能分別作了規定。
3.2.13 目前,國內外均開發了大量新型建筑材料,且已用于各類建筑中,為規范這些材料的使用,同時又滿足人員疏散與撲救的需要,本著燃燒性能與耐火極限協調平衡的原則,在降低構件燃燒性能的同時適當提高其耐火極限,但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多為性質重要或火災危險性較大或為了滿足其他某些要求(如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建筑,因此本條僅允許適當調整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
3.2.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頂,可用于火災時的臨時避難場所,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面可作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點。為確保安全,參照相應耐火等級樓板的耐火極限,對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上人平屋頂的屋面板耐火極限作了規定。在此情況下,相應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也不能低于屋面板的耐火極限。
3.2.16 本條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如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對于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的耐火性能未作規定,但要盡量采用不燃、難燃材料,以防止火災通過屋頂蔓延。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有關要求見第3.2.17條。
為降低屋頂的火災荷載,其防水材料要盡量采用不燃、難燃材料,但考慮到現有防水材料多為瀝青、高分子等可燃材料,有必要根據防水材料鋪設的構造做法采取相應的防火保護措施。該類防水材料厚度一般為3mm~5mm,火災荷載相對較小,如果鋪設在不燃材料表面,可不做防護層。當鋪設在難燃、可燃保溫材料上時,需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可位于防水材料上部或防水材料與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之間,從而使得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不裸露。
3.2.17 近年來,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為芯材的金屬夾芯板材的建筑火災多發,短時間內即造成大面積蔓延,產生大量有毒煙氣,導致金屬夾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僅影響人員安全疏散,不利于滅火救援,而且造成了使用人員及消防救援人員的傷亡。為了吸取火災事故教訓,此次修訂提高了金屬夾芯板材芯材燃燒性能的要求,即對于按本規范允許采用的難燃性和可燃性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及屋面板,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要采用不燃夾芯材料。
按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建筑構件需要滿足相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因此,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建筑中的防火墻、承重墻、樓梯間的墻、疏散走道隔墻、電梯井的墻以及樓板等構件,本規范均要求具有較高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而不燃金屬夾芯板材的耐火極限受其夾芯材料的容重、填塞的密實度、金屬板的厚度及其構造等影響,不同生產商的金屬夾芯板材的耐火極限差異較大且通常均較低,難以滿足相應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結構承載力及其自身穩定性能的要求,因此不能采用金屬夾芯板材。
(2)對于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當建筑的耐火等級為一、二級時,按本規范要求,其燃燒性能為不燃,且耐火極限分別為不低于0.75h和0.50h,因此也不宜采用金屬夾芯板材。當確需采用時,夾芯材料應為A級,且要符合本規范對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當建筑的耐火等級為三、四級時,金屬夾芯板材的芯材也要A級,并符合本規范對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
(3)對于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夾芯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也要為A級;對于上人屋面板,由于夾芯板材受其自身構造和承載力的限制,無法達到本規范相應耐火極限要求,因此,此類屋面也不能采用金屬夾芯板材。
3.2.19 預制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的節點和明露的鋼支承構件部位,一般是構件的防火薄弱環節和結構的重要受力點,要求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使該節點的耐火極限不低于本規范第3.2.1條表3.2.1中相應構件的規定,如對于梁柱的節點,其耐火極限就要與柱的耐火極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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