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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術語

作者:海灣消防設備 文章來源:http://www.vrjob.com.cn/ [ ]
2.1.1 高層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屬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
2.1.4 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facilities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2.1.5 高架倉庫 high rack storage
    貨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2者。
2.1.8 明火地點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2.1.9 散發火花地點 sparking site
    有飛火的煙囪或進行室外砂輪、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的固定地點。
2.1.10 耐火極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2.1.11防火隔墻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于規定要求的不燃性墻體。
2.1.12 防火墻 fire wall
    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墻體。
2.1.13 避難層(間)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內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2.1.15 封閉樓梯間 enclosed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6 防煙樓梯間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統稱前室)等設施,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防火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7 避難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煙措施且兩側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 閃點 flash point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或固體的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燒時可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
2.1.21 防火間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著火建筑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注: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2.1.22 防火分區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2.1.23充實水柱 full water spout
    從水槍噴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過直徑380mm圓孔處的一段射流長度。
 
條文說明
 
2.1 術語
 
2.1.1 明確了高層建筑的含義,確定了高層民用建筑和高層工業建筑的劃分標準。建筑的高度、體積和占地面積等直接影響到建筑內的人員疏散、滅火救援的難易程度和火災的后果。本規范在確定單、多層建筑的高度劃分標準時,既考慮到上述因素和實際工程情況,也為了與現行國家標準保持一致。
    本規范以建筑高度為27m作為劃分單、多層住宅建筑與高層住宅建筑的標準,便于對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區別對待,有利于處理好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關系。
    對于除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以及廠房、倉庫等工業建筑,高層與單、多層建筑的劃分標準是24m。但對于有些單層建筑,如體育館、高大的單層廠房等,由于具有相對方便的疏散和撲救條件,雖建筑高度大于24m,仍不劃分為高層建筑。
    有關建筑高度的確定方法,本規范附錄A作了詳細規定,涉及本規范有關建筑高度的計算,應按照該附錄的規定進行。
2.1.2 裙房的特點是其結構與高層建筑主體直接相連,作為高層建筑主體的附屬建筑而構成同一座建筑。為便于規定,本規范規定裙房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位于與其相連的高層建筑主體對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這部分建筑;其他情況的高層建筑的附屬建筑,不能按裙房考慮。
2.1.3 對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區的情況不盡相同,難以定量規定。本條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多年的火災情況,從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后果和影響作了定性規定。一般包括黨政機關辦公樓,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會場所,較大規模的中小學校教學樓、宿舍樓,重要的通信、調度和指揮建筑,廣播電視建筑,醫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設施、主要的電力設施等涉及城市或區域生命線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2.1.4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建筑面積”是指設置在住宅建筑首層或一層及二層,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個小型商業用房的總建筑面積。比如,一個上、下兩層室內直接相通的商業服務網點,該“建筑面積”為該商業服務網點一層和二層商業用房的建筑面積之和。
    商業服務網點包括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2.1.8 本條術語解釋中將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與其他室內外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區別對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時間相對集中、短暫,并具有間隔性,同時又易于封閉或切斷。
2.1.10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標準耐火試驗條件”是指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耐火試驗條件。對于升溫條件,不同使用性質和功能的建筑,火災類型可能不同,因而在建筑構配件的標準耐火性能測定過程中,受火條件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實際的火災類型確定不同標準的升溫條件。目前,我國對于以纖維類火災為主的建筑構配件耐火試驗主要參照ISO 834標準規定的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試驗;對于石油化工建筑、通行大型車輛的隧道等以烴類為主的場所,結構的耐火極限需采用碳氫時間-溫度曲線等相適應的升溫曲線進行試驗測定。對于不同類型的建筑構件,耐火極限的判斷標準也不一樣,比如非承重墻體,其耐火極限測定主要考察該墻體在試驗條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而柱的耐火極限測定則主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承載力和穩定性能。因此,對于不同的建筑結構或構、配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和所代表的含義也不完全一致,詳見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系列GB/T 9978.1~GB/T 9978.9。
2.1.14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室內安全區域”包括符合規范規定的避難層、避難走道等,“室外安全區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達地面設施的上人屋面、平臺以及符合本規范第6.6.4條要求的天橋、連廊等。盡管本規范將避難走道視為室內安全區,但其安全性能仍有別于室外地面,因此設計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盡量避免通過避難走道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2.1.18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規定的試驗條件”為按照現行國家有關閃點測試方法標準,如現行國家標準《閃點的測定 賓斯基-馬丁閉口杯法》GB/T 261等標準中規定的試驗條件。
2.1.19 可燃蒸氣和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為可燃蒸氣或可燃氣體與其和空氣混合氣體的體積百分比。
2.1.20 對于沸溢性油品,不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須具有熱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燒產生的熱量從液面逐漸向液下傳遞。當液下的溫度高于100℃時,熱量傳遞過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體積膨脹,從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見的沸溢性油品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
2.1.21 防火間距是不同建筑間的空間間隔,既是防止火災在建筑之間發生蔓延的間隔,也是保證滅火救援行動既方便又安全的空間。有關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見本規范附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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