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庫房、住宅儲藏室-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民用建筑庫房、住宅儲藏室,規范約定不明確,爭議較大!
本文總結要求及處置措施,要點:
1 民用建筑附屬庫房的典型特征。
2 住宅建筑儲藏室的典型特征。
3 特定情況的庫房需要斟酌對待。
4 儲藏室的防火及安全疏散原則。
全文共五章節,文末附疑難探討:
1 地下庫房的防火分區面積處置原則?
2 易燃易爆商品在商店中的設置要求?
3 商店的庫房的處置原則?
4 住宅建筑儲藏室是否要設置排煙設施?
第一章 民用建筑的附屬庫房
一、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確因功能所需,可以設置自用的附屬庫房:
此類附屬庫房是指直接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務,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積比例較小,且內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庫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
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積比例較小、相對較小的空間、分散設置是民用建筑附屬庫房的典型特征。
二、民用建筑內的附屬庫房,應滿足一定的防火分隔要求:
附屬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5.3條的規定。(6.2.3)
請注意,如專業規范涉及庫房或儲藏室的特殊要求,應以相對較嚴的要求為準,比如:《辦公建筑設計標準》關于檔案室、重要庫房等的防火分隔措施:
三、民用建筑內的庫房應依功能所需設置,不宜集中設置,尤其不宜集中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等場所。
四、民用建筑內僅可設置自身功能所需的附屬庫房,不應設置供其他建筑使用的庫房。
五、一些特定場所的庫房,需要斟酌對待:
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積比例較小、相對較小的空間、分散設置是民用建筑附屬庫房的典型特征,對于一些特殊情況,需要斟酌對待。
比如:辦公建筑中的小型書庫、檔案室等,可以參照上述附屬庫房處置,但對于較大面積的書庫、檔案室,宜遵循《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等專業規范要求處置。
六、特定場所的庫房,應遵行專業規范的規定:
比如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應遵循《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博物館建筑設計規范》等專業規范的規定。
七、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的庫房可以參照上述民用建筑的附屬庫房設置,但不應采用防火卷簾。
除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外,商店建筑的庫房,不應參照上述民用建筑的附屬庫房要求設置,詳見文末疑難探討。
第二章 住宅建筑的儲藏室
一、住宅建筑儲藏室的特征:
住宅建筑的儲藏室,通常設置在住宅建筑底層或地下層,具有以下特征:
1、是每戶私有的獨立儲藏空間(可能僅有使用權)。
2、每個儲藏室的面積較小,儲藏物品以日常生活用品為主,火災風險低。
3、安全疏散同公共建筑,儲藏室可能直接對外,或構成“儲藏室-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路徑。
二、住宅建筑儲藏室的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有些設置在住宅底層(或地下室)的大空間儲藏室,如儲存物品以丙類可燃物為主,則宜參考工業建筑的倉庫要求處置。注:原則上,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
第三章 消防設施
公共建筑的庫房和住宅建筑的儲藏室,并無特殊的消防設施要求,依公共建筑或住宅建筑要求確定,但公共建筑的庫房,如屬于特殊重要設備、貴重物品等,則可能需要設置氣體滅火等消防設施。
第四章 其他
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5.4.2)
不管是住宅建筑還是公共建筑,均不得附設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這類場所的建筑應獨立設置。
第五章 疑難探討
一、民用建筑的地下室作為庫房使用,防火分區面積按倉庫確定,還是民用建筑確定?
答:原則上,非功能所需,民用建筑的庫房不應集中設置在地下室。
民用建筑的庫房,其防火分區面積按民用建筑確定,但需要注意以下原則:
1、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積比例較小、相對較小的空間、分散設置是民用建筑附屬庫房的典型特征。
2、民用建筑內僅可設置自身功能所需的附屬庫房,不應設置供其他建筑使用的庫房。
3、民用建筑內的庫房應依功能所需設置,不宜集中設置。
4、民用建筑內的附屬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5.3條的規定。
答:應遵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
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的庫房,可以參照上述民用建筑的附屬庫房設置,但不應采用防火卷簾。
除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外,商店建筑的庫房,不應參照上述民用建筑的附屬庫房要求設置,可參考以下原則:
1、商店的貨品貯存倉庫,應按工業建筑的倉庫要求獨立設置,銷售必需的中轉庫房可以設置在商店建筑內,但應盡量限制庫房面積。
2、對于較大面積的商店建筑附屬庫房,應采取更嚴格的防火分隔措施,以下標準可供參考:
根據《建規》8.5.3、8.5.4的規定: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應設置排煙設施。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²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²,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住宅建筑每個儲藏室的面積較小,但總建筑面積通常會大于200m²。當設置在地上時可開設窗戶,可不設排煙系統。當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²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²,應設置排煙系統。
注:有觀點認為,住宅建筑儲藏室屬于平時無人的場所,貯藏物品主要是日常生活用品,不屬于可燃物較多的場所,可以不設置排煙系統。(本觀點僅供參考,個人認為,當住宅建筑儲藏室設置在半地下室,可開設窗戶自然排煙,設置在地下時,應從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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