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解讀及爭議-《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
電動汽車的分散充電設施,一般配建于汽車庫、停車場中,這類汽車庫和停車場的分類、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同時,《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的適用范圍僅針對內燃機汽車,并不完全適用于電動汽車。電動汽車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設施,有特殊的要求,應適應《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本標準適用于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本文解讀標準要求,解答諸多疑問。尤其是,文中提出了安全疏散解決方案,以期解決防火單元分隔后的安全出口及疏散問題。
本標準作為推薦性標準,適應原則存在較多爭議,當然,本標準最大的問題,還是劃分防火單元后怎樣解決安全疏散的問題,防火卷簾的設置要求,等等。另外,在一些地方標準中,也存在不少誤區,比如強調設置泡沫-水噴淋系統,要求采用水基型滅火器等等,這些都是不適當的!本文針對實際應用,不斷收集各方信息,期待解決大家的實際問題!
本文共7章,解讀要點:
1、本標準的適應原則。
2、防火分區、防火分隔措施的處置原則。
3、疏散距離、安全出口的優化解決方案。
4、有關泡沫噴淋、滅火器、防排煙等消防設施配置的爭議。
5、有關防火卷簾的設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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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應原則及要求-《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
2、安全疏散原則及解決方案-配建分散充電設施的汽車庫!
3、消防設施的配置及要求-配建分散充電設施的汽車庫!
4、配建充電設施的汽車庫-若干消防問題的解答及探討!
第一章 本標準的適應原則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簡稱本標準)的適應原則:汽車庫是否設置分散充電設施,可參考本標準執行;需要設置分散充電設施的汽車庫,應按本標準執行,具體要求如下:
一、本標準為推薦性標準,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是否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以及既有停車位是否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均可參照本標準3.0.2等規定執行:
分散充電設施的類型和規模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停車位分布進行規劃,并應符合下列規定:(3.0.2 )
1、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2、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應低于10%;
3、既有停車位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配電網現狀合理規劃、分步實施。
二、配建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汽車庫、停車場,應按本技術標準執行。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的適用范圍僅針對內燃機汽車(參見定義:2.0.1、2.0.2、2.0.3),并不適用于電動汽車,電動汽車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與內燃機汽車明顯不同,必須采取合適的防火處置措施。因此,配建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汽車庫、停車場,應按本標準執行。
三、同理,預留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的汽車庫、停車場,也應按本標準預留相關要求的建設安裝條件。
四、在本標準實施日期之前頒布的地方標準,宜參照本標準執行或綜合參照本標準執行,以相對較嚴要求為準。
五、在本標準實施日期之后頒布的地方標準,可參照地方標準執行。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要求
一、分散充電設施的概念:
分散充電設施,是結合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設施,包括充電設備、供電系統、配套設施等。(2.0.1)
二、分散充電設施的類型和規模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停車位分布進行規劃,并應符合《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第3.0.2規定:
1、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2、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應低于10%;
3、既有停車位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配電網現狀合理規劃、分步實施。
三、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電、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設施,應選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達的場所。
四、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建筑物毗連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規定;(3.0.4)
五、汽車庫和停車場的分類、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的有關規定。(6.1.1)
六、分散充電設施供電系統的消防安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的有關規定。(6.1.2)
七、電纜防火與阻止延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的有關規定。(6.1.3)
八、充電設備及供電裝置應在明顯位置設置電源切斷裝置。(6.1.4)
九、分散充電設施宜處于現有視頻監控設施的監控范圍內。(6.1.9)
第三章 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
除滿足《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要求外,新建汽車庫內配建的分散充電設施在同一防火分區內應集中布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6.1.5)
1、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當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布置在地下車庫的首層,不應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層及以下。
2、設置獨立的防火單元,每個防火單元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注:即使設置有自動滅火系統,本防火單元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也不得增加
3、每個防火單元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墻或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與其他防火單元和汽車庫其他部位分隔。當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有關規定。(注:防火卷簾的具體設置要求,詳見文末答疑。)
4、當防火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耐火等級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5、既有建筑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符合上述1至4款之規定。(6.1.6)
第四章 消防設施要求
一、除滿足《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要求外,設置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汽車庫,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6.1.5)
2、集中布置的充電設施區域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規定配置滅火器,并宜選用干粉滅火器。(6.1.7)
3、室外分散充電設施宜與就近建筑物或汽車庫、停車場共用消防設施。(6.1.8)
二、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不得配建分散充電設施。
三、單、多層汽車庫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應依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要求配置消防設施。
第五章 有關防火分區、防火分隔的爭議
1、防火分區和防火分隔是不同的概念,設置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汽車庫,防火分區面積仍適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第5.1章規定。
2、分散充電設施在同一防火分區內應集中布置,設置在獨立的防火單元內,設置有分散充電設施的防火單元,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注:即使設置有自動滅火系統,本防火單元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也不得增加。
第六章 安全疏散原則及解決方案
一、汽車庫內人員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第6.0.6規定:
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45m,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大于60m,對于單層或設置在建筑首層的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60m。(6.0.6)
二、安全疏散距離應為行走直線距離:
疏散距離應為行走直線距離,當計算車庫內最遠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時,通常不考慮??寇囕v等障礙物的影響,但對于車庫內隔墻等情況,需要考慮墻體遮擋的影響,要按其中的折線距離計算。
如圖示所示:B點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為 b1,A點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為(a1+ a2)。
三、人員安全疏散距離的解決方案:
設置有分散充電設施的汽車庫,在原有防火分區的基礎上,另需劃分獨立的防火單元,根據“疏散距離應為行走直線距離”的基本原則,勢必增加安全出口,對于本已艱難的地下汽車庫,形如雪上加霜。
考慮汽車庫屬于人員較少場所,而且地下車庫等部位的疏散樓梯設置,本已非常艱難,因此,本文提出以下解決方案,通過合理配置,盡量在不增加安全出口的前提下解決安全疏散問題!供參考:
1、防火卷簾采用“兩步降落”的控制方式,以確保人員在卷簾下降到底前,完成人員的安全疏散。
“兩步降落”控制方式:防火分區內任兩只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器或任一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應聯動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距樓板面 1.8m 處;任一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應聯動控制防火卷簾下降到樓板面;
詳見3D分解:防火卷簾-報警聯動控制(3D)
2、為進一步確保安全,可假設防火卷簾為實體墻,以此計算最不利疏散區域,在直線疏散路徑方向適當設置疏散門(防火門),以利人員疏散。
注:有條件的可以設置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分隔水幕基本不會影響人員疏散。
3、通過以上方式,配套合理的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系統,盡量減少防火單元分隔后對人員安全疏散的影響。
設置分散充電設施的車庫-安全疏散優化示意圖
第七章 爭議探討
一、有關泡沫-水噴淋系統的設置要求:
泡沫-水噴淋系統,是由噴頭、報警閥組、水流報警裝置(水流指示器或壓力開關)等組件,以及管道、泡沫液與水供給設施組成,并能在發生火災時按預定時間與供給強度向防護區依次噴灑泡沫與水的自動滅火系統。
1、泡沫-水噴淋系統適應非水溶性液體泄漏火災危險和存放量不超過25L/㎡或超過25L/㎡但有緩沖物的水溶性液體的室內場所,對于汽油、柴油為主要燃料的內燃機汽車有較好的滅火效果。但對于設置分散充電設施的汽車庫和供電動汽車??康姆阑饐卧蚍阑鸱謪^,并無實質意義。
2、因此,設置分散充電設施的汽車庫和供電動汽車停靠的防火單元,并不需要設置設置泡沫-水噴淋系統。但是,對于停放內燃機汽車(或內燃機汽車與電動汽車混合停放)的汽車庫,應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第7.2.3條規定,確定是否設置泡沫-水噴淋系統。
3、實際上,受制于現實情況和規范標準的約束,目前也很難設計出合格的泡沫-水噴淋系統,具體可參專題:難以完成的“泡沫-水噴淋”設計!
4、更多關于泡沫-水噴淋系統的知識,可參考專題:
泡沫-水噴淋系統!
難以完成的“泡沫-水噴淋”設計,處置方法,流程分解!
二、有關防煙分區的設置要求:
汽車庫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2000㎡,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或防火單元,防火卷簾、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均可作為防煙分區的有效分隔措施。
三、有關滅火器的設置要求:
1、設置有分散充電設施的汽車庫,應按照“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
2、宜設置ABC干粉滅火器,也可以適當補充潔凈氣體滅火器;
3、宜采用手提式和推車式相結合的形式,且應適當加強配置用量。
4、應慎重采用水基型滅火器,這類場所主要考慮撲救充電設施,如采用水基型滅火器,必須是能撲救帶電火災的的水基型滅火器。
注:電動汽車特別是動力電池發生火災后,滅火器有效撲滅火災的可能性較小,因此滅火器的配置主要考慮撲救充電設施,涉及A類固體火災和E類帶電火災,建議選用干粉滅火器,慎重采用水基型滅火器。
四、有關防火卷簾的設置要求:
用于防火單元分隔的防火卷簾,其設置應滿足《建規》6.5.3的規定(但不受6.5.3第1款的約束,參見專題:汽車庫防火卷簾是否需要對應用長度進行限制?),具體要求如下:
1、防火卷簾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功能。
2、除規范另有規定外,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3、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4、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規定,但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該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5、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7、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GB1410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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