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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作者:海灣消防設備 文章來源:http://www.vrjob.com.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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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發布《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新規”)。這是消防設計審查職能從消防部門轉移到住建部門后的例行法規修訂——2019年4月23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精簡審批環節的要求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等文件中關于將公安部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規定,草案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9個條款進行了修改,調整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主管部門,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具體規定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本次新的部門規章出臺,主要意義在于職能劃轉后的法規匹配,順便完善一些管理的細節,把建設工程各參建單位責任予以明確,其前身是《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其主要變化或亮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部門職能調整: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要求,根據新修改的消防法,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工作主體由公安消防部門調整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消防設計審查范圍略有變化。原公安部106號令中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的場所,在《新規》中一律予以保留,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等同于原來的消防設計審核)。但是額外新增(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也就是說,對54m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要求更高。
 
三、增加建設工程聯合驗收的內容。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要求,在消防驗收環節增加“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出具。”的內容。
 
四、簡化手續。根據國務院關于精簡證明事項的要求,減少申請人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消防設計審核時,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無需提供
——消防驗收時,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等無需進行提供,但是須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這是因為實際竣工圖往往與設計審核圖紙有出入。

 

項目 內容
適用范圍 1. 適用: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
——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
2. 不適用:
——非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
——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責任義務 1.單位: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負責申請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
2.從業人員: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特殊建設工程 按建筑面積 建筑項目 總建筑面積/m2
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0000
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15000
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10000
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2500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1000
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500
按功能 1. 組合夠格:設有上述人員密集場所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2. 重要功能: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3. 本條第 1 、2 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筑;
4.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5. 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6.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消防設計審查 通用 1.提交材料: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限依法應有);臨時性建筑批準文件(限依法應批);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限專家評審)。
2.時限: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專家評審 1. 評審范圍: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2.評審時限: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者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
3.通過標準:評審專家應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總數不得少于七人,且獨立出具評審意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
消防驗收 1.提交材料:消防驗收申請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2.時限: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來源:消防全攻略Plus(id:memoplus) 畢偉民

 

2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申請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比意見稿
第二十一條 具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消防設計審查機關申請消防驗收。
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表;
(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三)符合要求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消防設施及系統檢測合格文件。

 

(刪除了意見稿中“符合要求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消防設施及系統檢測合格文件”,由“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取而代之的)
 
來源:易通消防(id:cccsafety)   

 

3
4月4日,住建部網站發布消息,《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51號)將于6月1日正式實施。
那么,住建部51號令與之前公安部119號令相比,有何變化呢?
 
1、總體沿襲了之前架構和內容
 
(1)規定了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技術服務機構的責任。這些責任分為首要責任、主體責任、個人責任。
(2)規定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范圍(與之前完全一致),規定了審查驗收流程、時限、提報材料、專家評審、合格評定等。
(3)規定了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驗收備案和抽查。
(4)規定了相關的執法事項。對執法主體、執法要求、執法依據等進行了明確,執法主體根據體制改革變更為縣級以上住建部門。
(5)對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明確在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按原審查意見的標準執行。
 
2、出現了五個新的變化
 
(1)第四條提出,提倡應用互聯網技術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并建立健全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
(2)第五條和第六條,分別提出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的經費問題,以及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相關資料的問題。
(3)第七條提出: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定期參加職業培訓。
(4)第三十一條提出: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出具。
(5)第三十二條提出,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也就是說,其消防設計不需要備案抽查。
 
3、新規章中8次提及技術服務單位
 
(1)第七條: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定期參加職業培訓。
(2)第八條: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3)第九條:建設單位……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六)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技術服務等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4)第十三條: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5)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6)第三十八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除依法給予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住建部令即將實施,建設工程的消防行政審批進一步簡化,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個人將有更大機遇。

 

來源:靠山屯閑話(id:ifire-hy) 老說

 

4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官網上公布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該規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公布。這是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改,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能劃歸住建部門后,住建部門首次發布的配套規章。“消防法律研究”團隊李福秋律師在學習研究后與大家研究交流《暫行規定》。
 
一、關于規章的名稱變化
 
熟悉消防法律的讀者應該清楚,原公安部關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規章為《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而這次住建部發布的規章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規章名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由原公安部的“消防監督管理”變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這主要是因為兩個部門的職責定位的不同。
原消防機構的建筑審核和消防驗收屬于消防監督管理范疇而住建部門的《暫行規定》是專門針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從兩部規章的立法目的可以明顯看出不同。
《暫行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
另一個比較明顯的例子是,《暫行規定》第十一條關于“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的第三項做了大幅修改。由原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修改為“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明顯可以看出這是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的內容的刪除,建設工程施現場的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依然屬于消防機構的職責。
 
關于規章的名稱還應該注意到的是“暫行規定”。部門規章屬于廣義上的法律規范文件,雖然《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并未規定“暫行規定”的有效期間。但是,對于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暫行”還是有明確規定的,例如,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3年至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1年至2年。有效期限屆滿,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19號《甘肅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名稱冠以“試行”的不得超過2年,“暫行”的不得超過1年。”筆者認為,住建部在起草制定這部規定時,充分考慮該項工作順利過渡和社會的接受程度,保證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基本沿用原公安消防部門的管理模式,因此冠以“暫行規定”,預計實際運行幾年后會再次修訂。
 
二、《暫行規定》內容的主要變化
 
(一)明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工作的制度保障。
《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等信息化手段”開展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工作;同時,建立健全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征信管理是現代化行政管理的趨勢,立法者打算通過信用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第五條規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的經費”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二)明確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要求。
《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定期參加職業培訓。”需要注意的是,該條規定了兩類主體,分別為住建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法條明確規定“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并“定期參加職業培訓”。由此可見,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人員應當需要專業能力,至于什么樣的“專業技術能力”,規定并未明確。但是對于后一類從業人員這類主體,如果具備國家認可的職業技術資格,應當認為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考慮到住建部門專門從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人員現狀,《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從該條可以看出,可以由第三方專業的技術服務機構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
 
(三)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合格的具體標準。
《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資質;消防設計文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時,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
《暫行規定》第三十條明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現場評定結論合格。”時,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四)明確建設單位關于竣工驗收查驗義務和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的具體內容。
《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
(四)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五)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并且,明確規定“經查驗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這條規定可以認為在申請消防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先自行進行相關的消防驗收。
《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評定時,主要包括“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內容。”
 
另外,《暫行規定》還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并入聯合審查。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出具;以及,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等。
 
以上是編者嘗試對《暫行規定》的解讀,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來源:消防法律研究(id:Firelaw_review) 李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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