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本文所述的培訓機構及培訓班,是指辦公建筑中少量辦公室或局部樓層作為培訓用途的情況。
僅少量辦公室或局部樓層作為培訓班用途的辦公建筑,整體建筑定性仍為辦公建筑。
基本原則:
1、對于主要功能為培訓或教育用途的辦公建筑,應按教學建筑處置,詳見專題:教學建筑-建筑防火與消防設施要求!
2、兒童培訓班及早教中心,應按兒童活動場所處置,詳見專題:兒童活動場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3、托兒所、幼兒園,詳見專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防火與消防設施要求!
4、中小學校,詳見專題:中小學校-建筑防火與消防設施要求!
僅少量辦公室或局部樓層設置培訓班的辦公建筑,整體建筑定性仍為辦公建筑,其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參見:辦公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其中,培訓班的設置,尚應符合以下規定:
六、培訓班設置在地下民用建筑時,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5.3.1的規定,參照“教學場所”執行。
七、申明:本文所述,均為與特定功能相關的技術標準及規范要求,實際應用中,各項具體要求,應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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