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場(館)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體育建筑設計規范》以及相應的系統類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
注:本文所述《體育建筑設計規范》(JGJ31-2003)為2003年版,當時適應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1版)已多次重大變更,本文雖已盡量適應最新規范要求,但仍難免不周之處。實際應用中,應協調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處置!
一、體育建筑:作為體育競技、體育教學、體育娛樂和體育鍛煉等活動之用的建筑。(2.0.1)
二、體育場:具有可供體育比賽和其他表演用的寬敞的室外場地同時為大量觀眾提供座席的建筑物。(2.0.3)
三、體育館:配備有專門設備而供能夠進行球類、室內田徑、冰上運動、體操(技巧)、武術、拳擊、擊劍、舉重、摔跤、柔道等單項或多項室內競技比賽和訓練的體育建筑。主要由比賽和練習場地、看臺和輔助用房及設施組成。體育館根據比賽場地的功能可分為綜合體育館和專項體育館;不設觀眾看臺及相應用房的體育館也可稱訓練房。(2.0.4)
四、體育建筑等級應根據其使用要求分級,且應符合表1.0.7規定。(1.0.7)
五、設計使用人數或座位數超過1500人(座)的體育館、會堂、影劇院、娛樂場所、車站、證券交易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室內場所,屬于重要公共建筑。(B.0.1)
六、設計使用人數超過5000人的露天體育場、露天游泳場和其他露天公眾聚會娛樂場所,屬于重要公共建筑。(B.0.1)
七、體育場館屬于公眾聚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第七十三條)
八、三級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應設置在城鎮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并應遠離居住區、學校、影劇院、體育館等人員集聚的場所。(5.1.2)
九、輸送液態液化石油氣管道的選線,不得穿過大型公共場所。(4.1.1)
注:大型公共場所是指機場、火車站、碼頭、學校、影劇院、體育館和大型商場等人員聚集的場所。
十、《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體育建筑設計規范》相沖突的條文,以相對較嚴者為準!
第二章 消防車道及滅火救援
體育場(館)屬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滅火救援設施應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7章確定。其中:
一、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7.1.2)
二、體育建筑周圍消防車道應環通;當因各種原因消防車不能按規定靠近建筑物時,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滿足對火災撲救的需要:(3.0.5)
第三章 建筑高度
一、體育場(館)的建筑高度,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確定。(附錄A:建筑高度和建筑層數的計算方法)
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體育館,由于具有相對方便的疏散和撲救條件,仍不劃分為高層建筑。
三、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體育館,當輔助用房的高度小于24m時,仍可不劃分為高層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在實際工程中情況往往比較復雜,可能存在單層和多層組合建造的情況,難以確定是按單、多層建筑還是高層建筑進行防火設計。在防火設計時要根據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層數和建筑高度綜合確定,如某體育館建筑主體為單層,建筑高度30.6m,座位區下部設置4層輔助用房,第四層頂板標高22.7m,該體育館可不按高層建筑進行防火設計。
一、不同等級體育建筑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級應符合表1.0.8的規定。(1.0.8)
表1.0.8 體育建筑的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級
二、室內比賽設施的耐火等級,應符合本規范第1.0.8條的規定。(8.1.2)
三、室內、外觀眾看臺結構的耐火等級,應與本規范第1.0.8條規定的建筑等級和耐久年限相一致。室外觀眾看臺上面的罩棚結構的金屬構件可無防火保護,其屋面板可采用經阻燃處理的燃燒體材料。(8.1.4)
四、當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時,應采用單層建筑。(11.0.4)
對于木結構的體育館,要求其只能采用單層的建筑,并宜采用膠合木結構,同時,建筑高度仍要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 11.0.3條的要求。
五、當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11.0.3的規定,但體育場館等高大空間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為確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建筑的高度和面積的擴大的程度以及因擴大后需要采取的防火措施等,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程序進行論證和評審來確定。(11.0.3)
六、體育館的防火分區面積,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3章確定,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充分論證后,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5.3.1)
體育館、劇場的觀眾廳等由于使用需要,往往要求較大面積和較高的空間,建筑也多以單層或2層為主,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但這涉及建筑的綜合防火設計問題,設計不能單純考慮防火分區。因此,為確保這類建筑的防火安全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當此類建筑內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為滿足功能要求而需要擴大時,要采取相關防火措施,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充分論證。
1、體育建筑的防火分區尤其是比賽大廳,訓練廳和觀眾休息廳等大空間處應結合建筑布局、功能分區和使用要求加以劃分,并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認定;
2、觀眾廳、比賽廳或訓練廳的安全出口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3、位于地下室的訓練用房應按規定設置足夠的安全出口。
第五章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宜位于首層并與比賽場內外聯系方便,應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4.8-3)
二、觀眾廳、比賽廳或訓練廳的安全出口應設置乙級防火門。(8.1.3-2)
三、比賽和訓練建筑的燈控室、聲控室;配電室、發電機房、空調機房、重要庫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應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種作為防火保護:(8.1.8)
1、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墻體和耐火極限不小于1.5h的樓板同其他部位分隔。門、窗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2h;(注:應適應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防火窗等等!)
2、設自動水噴淋滅火系統。當不宜設水系統時,可設氣體自動滅火系統。
第六章 安全疏散
一、體育建筑應合理組織交通路線,并應均勻布置安全出口、內部和外部的通道,使分區明確,路線短捷合理。(8.2.1)
二、根據功能分區應合理安排各類人員出入口。比賽用建筑和設施應保證觀眾的安全和有序入場及疏散,應避免觀眾和其他人流(如運動員、貴賓等)的交叉。(4.1.5)
三、運動場地的對外出入口應不少于二處,其大小應滿足人員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運輸的要求。(4.2.4)
四、比賽場地至少應有二個出入口,且每個凈寬和凈高不應小于4m;當凈寬和凈高有困難時,至少其中一個出入口滿足寬度,高度要求;( 5.7.5)
五、主席臺和包廂宜設單獨的出入口,并選擇視線較佳的位置。主席臺應與其休息室聯系方便,并能直接通達比賽場地,與一般觀眾席之間宜適當分隔。(4.3.7)
六、劇場、電影院、禮堂和體育館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5.5.16)
對于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當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七、疏散內門及疏散外門應符合下列要求:(8.2.3)
1、疏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4m,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2、疏散門不得做門檻,在緊靠門口 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3、疏散門應采用推閂外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轉門不得計入疏散門的總寬度。
八、獨立建造的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場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門、安全出口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5.5.20)
1、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計算,且不應小于1.00m;邊走道的凈寬度不宜小于0.80m。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劇場、電影院、禮堂等,每排不宜超過22個;體育館,每排不宜超過26個;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時,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過50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數應減少一半;
2、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場所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5.5.20-1的規定計算確定;
3、體育館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5.5.20-2的規定計算確定;
注:本表中對應較大座位數范圍按規定計算的疏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對應相鄰較小座位數范圍按其最多座位數計算的疏散總凈寬度。對于觀眾廳座位數少于3000個的體育館,計算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凈寬度時,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應小于表5.5.20-1的規定。
5、以上為《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具體設計應同時滿足《體育建筑設計規范》要求,以較高要求為準。
九、附設在其他建筑內的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場所,其疏散樓梯和走道的凈寬度指標應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5.21條的規定。
注:本條要求,源自規范圖示5.5.20,實際應用中,對于附設在其他建筑內的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場所,應對比5.5.20和5.5.21,以較高要求為準。
十、觀眾席縱走道之間的連續座位數目,室內每排不宜超過26個;室外每排不宜超過40個。當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數目應減半。(4.3.6)
十一、體育建筑中人員密集場所走道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3.8條的規定,其總寬度應通過計算確定。(8.2.2)
十二、看臺安全出口和走道應符合下列要求:(4.3.8)
1、安全出口應均勻布置,獨立的看臺至少應有二個安全出口,且體育館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700人,體育場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1000~2000人。
注:設計時,規模較小的設施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規模較大的設施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2、觀眾席走道的布局應與觀眾席各分區容量相適應,與安全出口聯系順暢。通向安全出口的縱走道設計總寬度應與安全出口的設計總寬度相等。經過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設計人流股數應與安全出口的設計通行人流股數相等;
3、安全出口和走道的有效總寬度均應按不小于表4.3.8的規定計算;
4、每一安全出口和走道的有效寬度除應符合計算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出口寬度不應小于1.1m,同時出口寬度應為人流股數的倍數,4股和4股以下人流時每股寬按0.55m計,大于4股人流時每股寬按0.5m計;
2)主要縱橫過道不應小于1.1m(指走道兩邊有觀眾席);
3)次要縱橫過道不應小于0.9m(指走道一邊有觀眾席);
十三、獨立建造的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多層建筑可以采用敞開樓梯間,但當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空間組合在同一座建筑內時,則其疏散樓梯的設置形式應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確定,或按該建筑的主要功能確定。比如,體育場(館)設置在多層商店建筑內,則需要按多層商店建筑的要求設置封閉樓梯間。(5.5.13)
1、踏步深度不應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6m,樓梯最小寬度不得小于1.2m,轉折樓梯平臺深度不應小于樓梯寬度。直跑樓梯的中間平臺深度不應小于1.2m;
2、不得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踏步上下兩級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過10°,且每級離扶手0.25m處踏步寬度超過0.22m時,可不受此限。
十五、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5.5.19)
注1:本條中“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主要指營業廳、觀眾廳,禮堂、電影院、劇院和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公共娛樂場所中出入大廳、舞廳,候機(車、船)廳及醫院的門診大廳等面積較大、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本條規定的疏散門為進出上述這些場所的門,包括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或通向樓梯間的門。
注2:本條規定的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主要指正對門的內外1.40m范圍,門兩側1.40m范圍內盡量不要設置臺階,對于劇場、電影院等的觀眾廳,盡量采用坡道。
注3:對于那些主要出入口臨街的劇場、電影院和體育館等公共建筑,其主體建筑應后退紅線一定的距離,以保證有較大的疏散緩沖及消防救援場地。
十六、體育建筑屬于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5.17規定,其中,體育建筑的入場等候與休息廳等,適應5.5.17第4款要求: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 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
十七、體育館觀眾廳內縱橫走道的布置是疏散設計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在工程設計中應注意:(5.5.20)
1、觀眾席位中的縱走道擔負著把全部觀眾疏散到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重要功能。在觀眾席位中不設置橫走道時,觀眾廳內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縱走道的設計總寬度應與觀眾廳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總寬度相等。觀眾席位中的橫走道可以起到調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人流密度和加大出口疏散流通能力的作用。一般容量大于6000人或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設計的通過人流股數大于4股時,在觀眾席位中要盡量設置橫走道。
2、經過觀眾席中的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人流股數與安全出口或疏散門設計的通行股數,應符合“來去相等”的原則。如安全出口或疏散門設計的寬度為2.2m,則經過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人流股數不能大于4股;否則,就會造成出口處堵塞,延誤疏散時間。反之,如果經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人流股數少于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通行人流股數,則不能充分發揮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費。
十八、觀眾廳外的疏散走道應符合下列要求:(8.2.4)
1、室內坡道坡度不應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應大于1:10,并應有防滑措施。為殘疾人設置的坡道,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 50的規定;
2、穿越休息廳或前廳時,廳內陳設物的布置不應影響疏散的通暢;
3、當疏散走道有高差變化時宜做坡道。當設置臺階時應有明顯標志和采光照明。疏散通道上的大臺階應設便于人員分流的護欄;
4、疏散走道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設有排煙和事故照明者除外)。
十九、比賽訓練大廳的頂棚內可根據頂棚結構、檢修要求、頂棚高度等因素設置馬道,其寬度不應小于0.65m,馬道應采用不燃燒體材料,其垂直交通可采用鋼質梯。(8.1.7)
二十、安全疏散設計中,如有《體育建筑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或其他規范標準沖突,應酌情處置,宜以較高要求為準。
第七章 消防設施
涉及體育場(館)場所的消防設施要求,應依據《體育建筑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確定,具體設置要求,應符合現行技術規范及產品標準。
體育場(館)建筑的室內消火栓系統,依公共建筑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8.2.1)
2、建筑高度大于15m或體積大于10000m³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8.2.1)
3、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積大于200m²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8.2.4)
4、消火栓宜設在門廳、休息廳、觀眾廳的主要人口及靠近樓梯的明顯位置。(8.1.10)
體育場(館)建筑的自動滅火系統,依公共建筑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
1、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8.3.4)
2、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體育場(館)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8.3.3)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8.1.11)
1)貴賓室、器材庫、運動員休息室等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對體育館的規定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中危險級Ⅰ級設計。
2)賽后用做其他用途的房間,應按平時使用功能確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根據規范要求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丙類生產車間、庫房等高大空間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8.3.5)
體育場(館)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依公共建筑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
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 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8.4.1)
體育場(館)建筑的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依公共建筑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10.2.7)
體育場(館)建筑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依公共建筑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
1、觀眾席的安全出口上方和疏散走道出口、轉折處應設疏散標志燈。疏散走道內應設疏散指示標志。疏散路線的疏散指示、導向標志燈、疏散標志燈,必須滿足疏散時視覺連續的需要。(8.2.6)
2、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²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疏散照明。(10.3.1)
3、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10.3.6)
體育場(館)建筑的防排煙系統,依公共建筑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
比賽、訓練大廳設有直接對外開口時,應滿足自然排煙的條件,沒有直接對外開口時,應設機械排煙系統。無外窗的地下訓練室、貴賓室、裁判員室、重要庫房、設備用房等應設機械排煙系統。(8.1.9)
體育場(館)場所應設置滅火器(8.1.10),其中:
體育場(館)、電影院、劇院、會堂、禮堂的舞臺及后臺部位應按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體育場(館)、電影院、劇院、會堂、禮堂的觀眾廳應按中危險級及以上等級配置滅火器(附錄D)
1、體育建筑電力負荷應根據體育建筑的使用要求,區別對待,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0.3.1)
1)甲級以上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的比賽廳(場)、主席臺、貴賓室、接待室、廣場照明、計時記分裝置、計算機房、電話機房、廣播機房、電臺和電視轉播、新聞攝影電源及應急照明等用電設備,電力負荷應為一級,特級體育設施應為特別重要負荷;
2)體育建筑的電氣消防用電設備負荷等級應為該工程最高負荷等級;
3)1項中非比賽使用的電氣設備及乙級以下體育建筑的用電設備為二級。
2、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10.1.2)
3、體育館等大空間建筑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當不跨越防火分區且在穿越房間隔墻處設置防火閥時,可采用難燃材料。(9.3.14)
4、甲級以上體育館中當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還不能滿足消防要求時,應設其他可行的消防給水設施,如水炮等。(8.1.12)
5、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滿足應用條件的情況,可采用其他滅火系統代替,比如超高場所采用水炮系統、不宜用水場所采用氣體滅火系統等。
第八章 內部裝修
一、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等場所,需要搭建臨時建筑時,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材料。臨時建筑與周圍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6.0m。(8.7.2)
二、用于比賽、訓練部位的室內墻面裝修和頂棚(包括吸聲、隔熱和保溫處理),應采用不燃燒體材料。當此場所內設有火災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室內墻面和頂棚裝修可采用難燃燒體材料。(8.1.5)
固定座位應采用煙密度指數50以下的難燃材料制作,地面可采用不低于難燃等級的材料制作。
三、體育場(館)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規定。
四、更多要求參照《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體育建筑設計規范》等相關規范執行。
第九章 涉及人防工程的 體育場(館)場所
體育場(館)場所涉及人防工程的,依據《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章 補充說明
本文末涉及的相關要求,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體育建筑設計規范》等相關規范的要求執行。
第十一章 申明
本文所述,均為與體育場(館)場所特定功能相關的技術標準及規范要求,實際應用中,各項具體要求,應結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體育建筑設計規范》等相關規范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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