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的相關規定及各種設備、線管、閥門的安裝高度
消防控制室
一、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二、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內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三、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四、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五、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六、消防控制室應有相應的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及值班記錄等文件資料。每日更新重要知識點。
七、消防控制室送、回風管的穿墻處應設防火閥。
八、消防控制室內嚴禁穿過與消防設施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
九、消防控制室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影響消防控制室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附近。
十、消防控制室內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
②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m。
③設備面盤后的維修距離不宜小于1m。
④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于4m時,其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通道。
⑤與建筑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應集中設置,并應與其他設備間有明顯間隔。
參考文獻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6.2.7、8.1.7-8.1.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技術規范》GB50116-2013 3.4.4-3.4.8
各種設備、管線、閥門等安裝高度
序號 名稱和高度要求
01
墻壁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其安裝高度距地面宜為0.7m;與墻面上的門、窗、孔、洞的凈距離不應小于2.0m,且不應安裝在玻璃幕墻下方
02
地下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使進水口與井蓋底面的距離不大于0.4m
03
室內消火栓應設在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栓口離地面的高度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成90°角。
04
噴頭的感溫組件與頂棚或梁底的距離不宜小于75 mm,并不宜大于150 mm。當在梁或其他障礙物的下方布置噴頭時,噴頭與頂板之間的距離不得大于300mm。梁和障礙物及密肋梁板下布置的噴頭,濺水盤與梁等障礙物及密肋梁板底面的距離,不得小于25mm不得大于100mm。
在梁間布置的噴頭,在符合噴頭與梁等障礙物之間距離規定的前提下,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于550mm
05
細水霧分區控制閥的安裝高度宜為1.2m~1.6m,操作面與墻或其它設備
的距離不應小于0.8m,并應滿足操作要求;
06
氣體滅火系統選擇閥操作手柄安裝在操作面一側,當安裝高度超過1.7m時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07
氣體滅火系統設置在防護區處的手動、自動轉換開關要安裝在防護區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裝高度為中心點距地(樓)面1.5m。
08
同一系統中容器閥上的壓力表的安裝高度差不宜超10mm
09
氣體滅火系統選擇閥的安裝位置靠近儲存容器,安裝高度宜為1.5 m~1.7m。選擇閥操作手柄應安裝在便于操作的一面,當安裝高度超過1.7m 時應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10
氣體滅火系統手動啟動、停止按鈕應安裝在防護區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裝高度為中心點距地(樓)面1.5m,手動啟動、停止按鈕處應有防止誤操作的警示顯示與措施;
11
噴頭的保護高度和保護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最大保護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護高度不應小于0.3m;噴頭安裝高度小于1.5m時,保護半徑不宜大于4.5m;噴頭安裝高度不小于1.5m時,保護半徑不應大于7.5m。
12
采用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其高度不宜大于6.0m。 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宜高于防護區地面2.0m。
13
泡沫液儲罐周圍要留有滿足檢修需要的通道,其寬度不能小于0.7m,且操作面不能小于1.5m;當泡沫液儲罐上的控制閥距地面高度大于1.8m時,需要在操作面處設置操作平臺或操作凳
14
泡沫混合液管道設置在地上時,控制閥的安裝高度一般控制在1.1~1.5m
15
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設置的控制閥,其安裝高度一般在1.1~1.5m之間,并需要設置明顯的啟閉標志;當控制閥的安裝高度大于1.8m時,需要設置操作平臺或操作凳
16
泡沫滅火系統消防泵的出液管上設置的帶控制閥的回流管,需符合設計要求,控制閥的安裝高度一般在0.6~1.2m之間。
17
當用于撲救A類火災時,泡沫淹沒深度不應小于最高保護對象高度的1.1倍,且應高于最高保護對象最高點以上0.6m。(2)當用于撲救B類火災時,汽油、煤油、柴油或苯類火災的泡沫淹沒深度應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類火災的泡沫淹沒深度應由試驗確定。
18
干粉系統對于貯壓型系統,當采用全淹沒滅火系統時,噴頭的最大安裝高度不大于7m;當采用局部應用系統時,噴頭最大安裝高度不大于6m;對于貯氣瓶型系統,當采用全淹沒滅火系統時,噴頭的最大安裝高度不大于8m;當采用局部應用系統時,噴頭最大安裝高度不大于7m
19
干粉體系在操作面一側安裝選擇閥操作手柄,當安裝高度超過1.7m時,要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20
嵌墻式滅火器箱的安裝高度,按照手提式滅火器頂部與地面距離不大于1.50 m,底部與地面距離不小于0.08 m的要求確定。
21
在潮濕場所插座應采用密封型并帶保護地線觸頭的保護型插座,安裝高度不低于1.5m。車間及試(實)驗室的插座安裝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3m;特殊場所暗裝的插座安裝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15m;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電源插座距地面安裝高度應大于1.0m。
22
標志燈具表面應與地面平行,與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與地面接觸邊緣不宜大于1mm;
23
信息機房新建機房如采用下送風方式,機房活動地板距地面凈高不小于400mm
24
應急照明配電箱和分配電裝置落地安裝時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 應急照明配電箱和分配電裝置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 ~1.5m,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0m。
25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底邊距地(樓)面高度為1.3~1.5m,靠近門或側墻安裝時應保證應急照明控制器門的正常開關,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落地安裝時,其底邊宜高出地坪0.1~0.2m;
26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1.3~1.5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落地安裝時,其底邊宜高出地(樓)面0.1~0.2m。
27
建筑高度超過50m的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擴展區宜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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