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92(2)
一、人工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
二、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落下防火幕等)試驗1~3次;
三、抽一個防護區進行噴放試驗(鹵代烷系統應采用氮氣等介質代替)。
上述試驗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7條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 20%抽驗聯 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8條 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閥門)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 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9條 消防電梯的檢驗應進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動控制功能檢驗,其控制功 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10條 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檢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進行下列功 能檢驗:
一、在消防控制室選層廣播;
二、共用的揚聲器強行切換試驗;
三、備用擴音機控制功能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1條 消防通訊設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所設的對講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二、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10%進行通話試驗;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1l9臺”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上述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2條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者時,應限期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
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進行加倍試驗。復驗不合格者,不能通過驗收。
第三節 系統運行
第4.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單位應有經過專門培訓,并經過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1.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操作規程;
3.值班員職責;
4.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三、應建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技術檔案。
四、火災自動報答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第4.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定期檢查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并應按附錄三、附錄四的格式填寫系統運行和控制器日檢登記表。
二、每季度應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并應按附錄五的格式填寫季度登記表。
1.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
3.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5.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1)防排煙設備(可半年檢查1次)、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等的控制設備;
(2)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3)鹵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4)火災事故廣播、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
6.強制消防電梯停于首層試驗。
7.消防通訊設備應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8.檢查所有轉換開關。
9.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三、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應做下列檢查和試驗,并應按附錄五的格式填寫年檢登記表。
1.每年應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探測器試驗1次;
2.進行第4.3.2條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項試驗,其中第5項(3)試驗可作模擬試驗;
3.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功能。
第4.3.3條 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應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響應閾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智淼君安(江蘇)消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http://www.vrjob.com.cn/
海灣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主營:GST海灣消防報警設備銷售,消防工程施工改造,氣體滅火、電氣/漏電火災、消防水系統施工安裝,售后維修保養,檢測,調試,海灣消防網站:http://www.vrjob.com.cn/;海灣消防服務熱線:4006-598-119
一、人工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
二、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落下防火幕等)試驗1~3次;
三、抽一個防護區進行噴放試驗(鹵代烷系統應采用氮氣等介質代替)。
上述試驗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7條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 20%抽驗聯 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8條 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閥門)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 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9條 消防電梯的檢驗應進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動控制功能檢驗,其控制功 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10條 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檢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進行下列功 能檢驗:
一、在消防控制室選層廣播;
二、共用的揚聲器強行切換試驗;
三、備用擴音機控制功能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1條 消防通訊設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所設的對講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二、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10%進行通話試驗;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1l9臺”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上述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2條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者時,應限期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
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進行加倍試驗。復驗不合格者,不能通過驗收。
第三節 系統運行
第4.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單位應有經過專門培訓,并經過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1.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操作規程;
3.值班員職責;
4.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三、應建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技術檔案。
四、火災自動報答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第4.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定期檢查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并應按附錄三、附錄四的格式填寫系統運行和控制器日檢登記表。
二、每季度應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并應按附錄五的格式填寫季度登記表。
1.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
3.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5.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1)防排煙設備(可半年檢查1次)、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等的控制設備;
(2)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3)鹵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4)火災事故廣播、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
6.強制消防電梯停于首層試驗。
7.消防通訊設備應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8.檢查所有轉換開關。
9.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三、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應做下列檢查和試驗,并應按附錄五的格式填寫年檢登記表。
1.每年應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探測器試驗1次;
2.進行第4.3.2條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項試驗,其中第5項(3)試驗可作模擬試驗;
3.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功能。
第4.3.3條 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應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響應閾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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